赫某某
張黎明(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
于巍
原告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大慶市。
委托代理人張黎明,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楊春明,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巍,職務車險部經理。
原告赫某某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國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赫某某委托代理人張黎明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根據確認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2015年2月4日,原告赫某某為其所有的黑M84328號/黑MP509掛重型罐式半掛車以安達市嘉鑫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公司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限2015年2月5日零時起至2016年2月4日24時止。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50,000.00元。2015年4月22日23時20分左右,原告駕駛黑M84328號/黑MP509掛重型罐式半掛車載乘車人楊洋沿綏肇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經蘭西縣長崗鄉(xiāng)政府所在地長崗鄉(xiāng)衛(wèi)生院門前路上,與前方同向因故障臨時停于路邊由河北省邯鄲市駕駛人葉順新駕駛的車牌號為冀DL1074/冀DXS49掛重型半掛車相撞,后又與道路東側建筑物相撞,造成楊洋傷受傷、車輛及建筑物損壞的交通事故。楊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蘭西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葉順新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洋無責任。原告賠償死者楊洋近親屬500,000.00元。原告赫某某提起訴訟,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5)綏北商初字第15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楊洋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財產損失合計405,711.00元,判決原告得到理賠款283,997.70元,尚有121,713.30元未得到賠償,應按原告在該事故的責任比例70%承擔為85,199.31元。原告申請被告理賠未果。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賠償50,0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審理中,被告稱該起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駕駛的承保車輛沒有載運保險合同中列明的危險物品,沒有構成保險責任,原告的損失不應由被告賠償,應由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方進行賠償。經本院調解未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赫某某要求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給付理賠款的請求是否有理。
本院認為,原告赫某某為其所有的黑M84328號/黑MP509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钡囊?guī)定,且被告無異議,該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交納保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所產生合理費用,在被告的理賠范圍內,被告應予理賠。故原告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被告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赫某某保險理賠款5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減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赫某某為其所有的黑M84328號/黑MP509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一款“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钡囊?guī)定,且被告無異議,該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交納保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所產生合理費用,在被告的理賠范圍內,被告應予理賠。故原告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被告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赫某某保險理賠款5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減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趙國武
書記員: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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