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占強。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蘊華街352號。
法定代表人王國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師小偉,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英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趙占強、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師小偉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過程中,經被告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損進行了重新鑒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車牌號為晉K×××××的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車損險并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主張由被告賠償該車損失符合雙方合同約定,車損以河北省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果為準,確定為189560元,該數額未超過保險限額,應予支持。原、被告繳納的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系雙方為完成各自舉證責任支出的費用,由雙方自行負擔。原告主張的拖車費沒有票據原件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例》第一條、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趙某某車損18956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2元(原告已繳納),由原告負擔254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負擔1998元(隨賠償費用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英媛
書記員:劉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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