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南崗社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寒梅,黑龍江合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程某某,男,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大榆樹鎮(zhèn)七橋村。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寒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30000元、利息2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30000元為本金,從2018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被告程某某在2013年、2014年分別向原告借款8筆,其中7筆借款合計580000元,一筆借款150000元,8筆借款合計730000元,當時雙方約定按月利率20‰計算利息。借款被告一直未償還借款,2017年9月16日原、被告重新結算,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據兩份,借據載明借款兩筆分別為580000元和150000元,雙方約定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2018年3月21日,經結算被告為原告出具債權憑證一張,載明欠原告利息200000元。被告程某某未到庭,未答辯,未提供證據。原告陳述的事實有借據在卷佐證,被告程某某未到庭不影響以上證據的證明力,故本院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原告提供的借據為證。其約定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本金730000元、利息2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30000元為本金,從2018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被告程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景坤
書記員:王坤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