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懷來縣。。
委托代理人:朱明,懷來縣新保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懷來縣。。
委托代理人:孫洪濤,河北格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張某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唐玉高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明,被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孫洪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9年11月二輪承包時,原告趙某某之父趙玉喜名下承包懷來縣東八里鄉(xiāng)東八里村土地6.55畝,當時戶內有趙玉喜、趙某某二人。2000年9月15日,被告張某某與趙玉喜結婚,2001年9月,被告將戶口由沽源縣平定堡鎮(zhèn)口道營村遷入趙玉喜戶內。2004年12月16日,趙玉喜去世。2005年被告又改嫁到東八里本村,但戶口沒有變動?,F(xiàn)被告已將趙玉喜名下6.55畝土地租給別人耕種。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未果,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wěn)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1999年東八里村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戶主趙玉喜名下共承包土地6.55畝。被告因與原告之父趙玉喜結婚,2001年將戶口遷入該戶,且在找玉喜去世后第二年即2005年又改嫁他人,并沒有在該村分得土地。被告所提供的字據上也沒有涉及承包地任何信息,故被告抗辯理由不成立。由于我國實行的是農戶家庭承包,戶主趙玉喜死亡,其戶內成員趙某某仍可以繼續(xù)承包經營,原告要求被告歸還趙玉喜名下6.55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將其占有趙玉喜名下6.55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返還原告趙某某。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交納,被告于歸還承包土地時一并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唐玉高
書記員:童曉洲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農村土地承包法法》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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