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芳,河北灤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被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3分計息,給付期限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給付完畢止)。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資金周轉緊張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約定還款期限為2017年7月6日,利息3分/月計息?,F(xiàn)還款期限屆滿,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張某某簽名的欠條1張。
張某某辯稱,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項。被告因賭博急需用錢,與原告協(xié)商借款100000元,并約定高額借款利息,應原告要求簽署欠條一份。在被告簽字后,原告未將款項交付被告。且被告應使用銀行轉帳方式交付被告,但本案中原告既沒有提供資金流水也沒有提供其他現(xiàn)金往來證據(jù)。原告存在虛假訴訟情形。原告陳述被告因做生意資金緊張與事實不符,被告常年無業(yè)在家,不曾做過生意。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款事實,且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原告僅憑一份欠條不能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另外,欠條中約定的3分利息與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不符,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受法律保護的利率為月息2分,因此超出利息不應得到支持。
被告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6日,被告張某某與案外人孫秀敏經孫美麗、劉鳳珍介紹共同到原告趙某某處借款。被告張某某向原告趙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借趙某某人民幣壹拾萬元整,還款日期2017年7月6日前。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將借款以現(xiàn)金方式直接給付案外人孫美麗,并從中扣減3000元作為利息。被告在此后的四個月中按時每月通過劉鳳珍給付約定的利息3000元,此后未能按時給付。經原告催要,被告又給付利息4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民間借貸關系成立。通過本院庭審前后的調解、調查及核實工作,能夠證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據(jù),原告已經按照被告的指示支付了借款,故被告應當按照雙方的有效約定誠信履行還款義務。被告主張其與原告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該主張不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于2017年1月6日按照被告的指示以現(xiàn)金的方式支付了借款,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據(jù)欠條記載及被告償還利息情況,能夠證明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為年36%。但原告預先在借款100000元中扣除了一個月的利息3000元,故應當認定實際出借本金金額為97000元。被告先后共計支付原告利息16000元,該部分利息應當理解為被告已經按照約定的年利率36%支付了5.5個月。對于約定的借款期間剩余0.5個月的利息及逾期未還款期間的利息,均應按照年利率24%計算。對原告關于利息應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3分計息的主張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97000元,并支付原告趙某某相應利息(計算方法:以97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本案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東虎
書記員: 湯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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