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谑协偵絽^(qū),現(xiàn)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大慶石油管理局創(chuàng)業(yè)井下14大隊職工,住大慶市紅風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油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西柳街13號。
法定代表人:屠玉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鈺涵,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某、隗某某與被上訴人大慶油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房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604民初14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某、隗某某、被上訴人房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鈺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房開公司應向其償還購買案涉碎磚的款項,則上訴人需提供能夠證明雙方存在買賣碎磚的關(guān)系和房開公司欠付上訴人碎磚款的充分證據(jù)。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供的《現(xiàn)場工程量確認單》復印件僅能夠證明房開公司存在使用507車碎磚的事實,且趙某簽字處為現(xiàn)場負責人,該確認單無法認定案涉507車碎磚系房開公司在趙某處購買,房開公司亦不予認可二上訴人的主張。趙某在二審提供的錄音資料無法核實通話對方的身份,亦沒有錄音相對方出庭予以佐證,該證據(jù)無法認定房開公司認可了與趙某的買賣碎磚事實。同時,本案無任何證據(jù)證明上訴人隗某某與趙某共同向房開公司出售了案涉507車碎磚,故對于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趙某、隗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張余
審判員 劉清賢
審判員 李美鷗
書記員: 鄒鴻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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