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天同農機有限公司,住趙某自強路96號。
法定代表人翟素標,該公司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70082658-3。
法定代表人賈國昌,河北邦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連國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楊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天同農機有限公司與被告連國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趙某天同農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天同農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天同農機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邢洪波
書記員:楊亞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