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農民,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鄉(xiāng)南內漳村365號。
委托代理人:趙瑞端,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地址:衡水市和平西路515號,組織機構代碼:××。
負責人:李彥君,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釗,該公司員工。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志猛獨任審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趙瑞端、被告委托代理人劉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將其所有的冀T×××××-冀T×××××掛車輛掛靠在武邑衡東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原告在被告處為其車輛投保了包括車輛損失險在內的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2015年8月8日22時15分,張振東駕駛原告所有的冀T×××××-冀T×××××掛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發(fā)生地因超車駛入逆行,與張遠由西向東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2015)第14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張振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遠無責任。經施救,原告支出施救費10500元。因車損評估,原告支出評估費15187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jù)、庭審筆錄在卷為據(jù)。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誠實履行合同義務。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鑒定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對原告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對于原告的車輛冀T×××××損失,原被告一致認可為204929元,故本院予以準許。綜上所述,原告的實際損失應為冀T×××××的損失為204929元、冀T×××××掛的車輛損失為6860元、施救費10500元、鑒定費15187元,以上損失合計237476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機動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冀T×××××的車輛損失204929元、冀T×××××掛的車輛損失為6860元、施救費10500元、鑒定費15187元,共計23747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62元,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243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志猛
書記員: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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