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袁偉,河北品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淑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個體戶,住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李曉華,河北群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工人,住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
原告趙某華與被告劉淑春、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郭常松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華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偉,被告劉淑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曉華,被告楊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劉淑春與被告楊某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9月24日,劉淑春在原告趙某華手借款47萬元,并給原告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中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原告稱借款時,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被告稱當時并未約定利息。原告稱劉淑春是以其家里有事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借款,劉淑春稱借款時已經(jīng)明確告知原告是其妹妹劉秀春借款。借款當日,原告通過電話轉賬的方式將47萬元借款轉到劉淑春尾號為7911的銀行賬戶中,之后劉淑春通過網(wǎng)銀轉賬的方式將包括該47萬元在內的共計129萬元款項從其尾號為7911的賬戶中轉到其尾號為6518的銀行賬戶中,同日劉淑春又通過網(wǎng)銀轉賬的方式將包括該47萬元在內的共計310萬元款項從其尾號為6518的賬戶中轉到劉秀春的賬戶中。借款后,劉淑春曾分五次還給原告196200本金,余款273800元至今未能償還。原告因此提起訴訟,并以該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73800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借款是否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借款時是否約定了月息3分的借款利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劉淑春對其欠原告273800元借款本金未還的事實沒有異議,且原告也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借款時雙方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劉淑春償還2738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借款利息,原告雖稱雙方口頭約定是月息3分,被告劉淑春不認可口頭約定,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應該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對原告要求從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經(jīng)原告催要后,被告劉淑春未能及時還款,依法應該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向被告催要借款的具體時間,本院從原告起訴之日(2016年11月22日)起,支持逾期利息。對于案涉借款是否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劉淑春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于借款當日就將原告的47萬元轉借給劉秀春使用,結合借款金額、資金去向和被告楊某某有固定工資收入等情況,本院認為該筆大額借款并未用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及經(jīng)營活動,不屬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淑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趙某華借款本金人民幣273800元,并從2016年11月22日起至本金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07元,減半收取2703.5元,由被告劉淑春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常松
書記員:董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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