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有,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孫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廣杰,孫吳縣孫吳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西八道街*號。
法定代表人:李晗,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昊,該公司理賠調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明佺,
黑龍江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有與被告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有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廣杰,被告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昊、丁明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某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給付原告趙某有保險金100,000元;2.請求判決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負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17日,趙某有在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投?!疤桨偃f駕年華B款兩全保險”、“太平附加百萬駕年華B款意外傷害保險”。上述兩項保險的保費分別為810元/年、540元/年。基本保險金額各為100,000元。2017年11月21日,趙某有搭乘的由案外人劉雙所有的號牌為黑N×××××號私家車,與案外人何剛駕駛的號牌為黑N×××××號私家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但在趙某有向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后,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卻以該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條款約定情形為由,不同意給付保險金。據(jù)此,趙某有訴至本院。
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辯稱,2016年8月17日,趙某有在辦理投保簽字確認時,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已向其提供了投保險種的保險條款,并詳細說明、解釋了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內容,以及其他免除太平人壽公司責任的相關內容。趙某有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對上述事項已經充分了解,并且同意遵守。即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已經履行了對《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和免除其責任條款的法定提示、說明義務,上述條款合法有效。依據(jù)孫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孫公交認字[2018]第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確定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趙某有乘坐的號牌為黑N×××××號輕型普通貨車的使用性質為貨運車輛。該貨運車輛不屬于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私家車性質。因此,趙某有所受損害,不屬于保險責任理賠范疇。故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7日,趙某有向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投?;颈n~為100,000元的“太平百萬駕年華B款兩全保險”(保險年限為30年,交費年期為10年,保費810元/年),以及基本保額為100,000元的“太平附加百萬駕年華B款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年限為30年,交費年期為10年,保費540元/年)。上述兩項保險的電子投保單號為002313881322001。隨后,趙某有在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電子投保確認書(編號:001346918777789)中書寫“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并在下方簽名確認。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上亦簽字確認。2016年8月23日,趙某有在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送達通知書(電子投保)上簽名,確認其已收到《保險合同》(編號:002313881398008)。該《保險合同》內容包含:保險單、保單價值表、回執(zhí)、影像件、太平百萬駕年華B款兩全保險條款、太平附加百萬駕年華B款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理賠須知、保險合同內容變更記載表、收費憑證。其中,《保險合同》第23頁,“太平附加百萬駕年華B款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項載明:“如果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或乘坐私家車期間、或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條所定義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間發(fā)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被保險人因該事故導致傷殘,我們根據(jù)《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以下簡稱“標準”)對傷殘進行評定,確定傷殘等級及給付比例……”上述內容中,“私家車”字體加黑并在右上角標注4,“意外傷害事故”字體加黑并在右上角標注5,“傷殘”字體加黑并在右上角標注6。在該頁下方注釋處載有:“4私家車,指同時符合以下五條規(guī)定的車輛:(1)符合汽車分類國家標準(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車定義;(2)有合法有效行駛駕照的非商業(yè)營利性用途的車輛,且行駛證記載所有人為個人的;(3)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4)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5)不包括以下車輛:軌道交通車輛、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工程作業(yè)車、公路監(jiān)督檢查專用車、公路養(yǎng)護車、清障車、救援車、灑水車、清掃車以及拖拉機等農業(yè)用途車輛”。同日,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客服專員對趙某有進行電話回訪。在通話中,趙某有確認已收到《保險合同》,并承認電子投保確認書、投保提示書系其本人親筆簽字,對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投保提示書及該保險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相關權益均清楚了解。且回訪客服告知其自簽收保險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如果在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將扣除10元工本費后退還趙某有其余保費。如超過猶豫期解除保險合同可能會有損失。2017年12月21日10時35分許,趙某有雇傭并搭乘案外人劉雙駕駛的黑N×××××號輕型普通貨車前往鄉(xiāng)村購買生豬時,該貨車與案外人何剛駕駛的號牌為黑N×××××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使兩車損壞,何剛死亡,劉雙及趙某有受傷。此后,趙某有住院治療20天。由于趙某有向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申請理賠被拒,故趙某有訴至本院。庭審中,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以答辯意見予以抗辯,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趙某有搭乘坐的事故車輛為輕型普通貨車,使用性質為貨運。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趙某有所投保險尚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依據(jù)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提舉的人壽保險電子投保單、電子投保確認書、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及保險條款、電話回訪錄音所載內容,能夠證明趙某有系自愿在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投保,并認可相關保險條款內容之后方與該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據(jù)此,本院認定,案涉《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既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亦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應認定有效。因案涉“太平附加百萬駕年華B款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項對“私家車”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條件第二項載明:“有合法有效行駛駕照的非商業(yè)營利性用途的車輛,且行駛證記載所有人為個人的”。而趙某有系為了前往鄉(xiāng)村購買生豬方雇傭了案外人劉雙所有的貨車。即案外人劉雙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正在從事的是商業(yè)營利性質的運輸活動。該情形不符合案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私家車范圍。至于趙某有提出的:其在簽訂電子合同時不了解《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未向其釋明的訴訟主張。本院認為,趙某有未向本院提舉出相應證據(jù)證實其上述主張事實客觀存在。并且,依據(jù)趙某有2016年8月17日簽名確認的電子投保確認書,及2016年8月23日收到《保險合同》后,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客服專員對其進行的電話回訪記錄內容,均可證實趙某有在簽訂電子合同及收到《保險合同》之后,已經確認或認可其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和投保提示書,了解了案涉保險的特點及保險責任。并且,載有趙某有簽字的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送達通知書及《保險合同》、客服電話回訪均有對于猶豫期的提示。即使趙某有不認可《保險合同》的內容,亦未在收到《保險合同》后的10日猶豫期內向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谏鲜隹陀^事實的存在,本院對趙某有所提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趙某有提出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太平保險
黑龍江公司所提抗辯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有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趙某有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經本院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石雪松
書記員: 祝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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