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馮海洋(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
趙坤
莫文龍(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高海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海洋,河北昊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坤,務農。
委托代理人:莫文龍,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坤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27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海洋和被上訴人趙坤及其委托代理人莫文龍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與被上訴人趙坤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各自履行合同義務。關于上訴人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對被上訴人趙坤提交的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并對結論不予認可的問題。一審中被上訴人趙坤提交的公估報告書鑒定結論由具有鑒定資質的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雖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以及鑒定程序違法。且二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該保險車輛的維修發(fā)票及配件發(fā)票、明細佐證其實際損失,原審按趙坤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予以裁判并無不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2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與被上訴人趙坤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各自履行合同義務。關于上訴人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對被上訴人趙坤提交的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并對結論不予認可的問題。一審中被上訴人趙坤提交的公估報告書鑒定結論由具有鑒定資質的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雖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以及鑒定程序違法。且二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該保險車輛的維修發(fā)票及配件發(fā)票、明細佐證其實際損失,原審按趙坤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予以裁判并無不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2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躍文
審判員:劉京
審判員:吳從民
書記員:王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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