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綏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亮,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學文,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兵,職務公司職員。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大慶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亮,被告天安財險大慶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26284元(包括車輛損失308184元、施救費12000元、評估費61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趙某某系×××/×××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該車掛靠在綏化市吉泰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2017年9月16日18時20分,遲晶石夜間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內乘坐李作龍),在金鐵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451KM+700M處,與對向來車由東向西行駛王秋波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內乘坐鄧維會)會車時,兩車對向相撞,遲晶石車輛駛入南側路下,王秋波車輛駛入北側路下,造成遲晶石搶救無效后死亡,王秋波及乘車人李作龍、鄧維會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遲晶石與王秋波承擔此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李作龍、鄧維會無事故責任。綜上,原告認為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支付保費的義務,被告應承擔賠付原告損失的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326284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天安財險大慶支公司承認原告趙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答辯意見如下:第一、×××/×××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其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主車限額268498元、掛車限額93704元)及不計免賠。主車評估價格接近全損,被告建議按全損處理,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要求回收殘值及車輛手續(xù);第二、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不同意承擔;第三、原告訴求的施救費,應按責任比例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趙某某系×××/×××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該車掛靠在綏化市吉泰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主車限額268498元、掛車限額93704元)及不計免賠。2017年9月16日18時20分,遲晶石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內乘坐李作龍),在金鐵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451KM+700M處,與對向來車由東向西行駛王秋波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內乘坐鄧維會)會車時,兩車對向相撞,遲晶石車輛駛入南側路下,王秋波車輛駛入北側路下,造成遲晶石搶救無效后死亡,王秋波及乘車人李作龍、鄧維會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伊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桃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遲晶石與王秋波承擔此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李作龍、鄧維會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12000元、評估費6100元。其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經原告申請,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修復費用作價格認定,結論為:“本次評估對象在評估時點2018年4月3日修復費用合計為人民幣叁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整(¥312684.00元)。此價格含殘值45000.00元”。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上述損失未得到賠付,故其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共計326284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審理中,被告天安財險大慶支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認定無異議,對本案標的車輛保險情況亦無異議,但其認為主車損失接近全損,建議按全損處理,并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訴訟費、評估費不同意負擔。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卷證實:1、×××/×××重型半掛牽引車服務合同、車輛行駛證、道路資格運輸證、司機駕駛證及上崗證及標的車輛保險單,證實原告系標的車輛車主,及車輛的保險情況,司機具有合法駕駛資質;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及認定;3、施救費票據,證實支付施救費12000元;4、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意見書及評估費票據,證實原告所有的車輛修復價格為312684元,含殘值4500元,支付評估費6100元。
本院認為,被告天安財險大慶支公司承認原告趙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趙某某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與被告天安財險大慶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佐證,且被告無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本案標的車輛在被告天安財險大慶支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有權向被告申請賠償,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提出因本次事故雙方系同等責任,其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一)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故被告的上述抗辯事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向原告賠償后,可以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原告訴求的車輛損失,有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意見書予以佐證,被告對評估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其雖建議主車按全損處理,原告對此有異議,因被告在本院組織車輛評估過程中未提出此建議,現(xiàn)評估公司已對主車損失作出評估結論,故本院對被告的主張不予采信。鑒于評估部門出具的評估結論書具有公信力,故本院對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意見書予以采信。綜上,原告依據評估意見書的結論主張車損308184元(即312684元-45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施救費12000元,有其提供的施救費票據予以佐證,被告對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施救費屬于被告的賠付范圍,因標的車輛主車限額與主車損失間差額為1884元,故超出保險限額的施救費用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支持主車施救費1884元,掛車施救費6000元。被告辯稱其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guī)定,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一)、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某某損失共計322168(包括車輛損失308184元、施救費7884元、評估費6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94元減半收取3097元,由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負擔3066元,由原告趙某某自行負擔31元。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執(zhí)行上款時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延利
書記員: 呂喜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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