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達市。
委托代理人杜寶娜,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金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包某某、金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趙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中,原告趙某某申請減少訴訟請求至1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潘衛(wèi)東
書記員: 張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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