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X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安和新,系巴彥縣興隆鎮(zhèn)繁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X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周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趙X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趙X4(系趙X3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杜萬波,系黑龍江音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1與被告趙X2、周XX、趙X3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冬晶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1,被告趙X2、周XX,趙X3的法定代理人趙X4及委托代理人杜萬波到庭參加訴訟。后因案情復雜,本案由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由審判員朱丹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李冬晶主審本案,與人民陪審員夏連杰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1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和新,被告趙X2、周XX,趙X3的法定代理人趙X4及委托代理人杜萬波到庭參加訴訟。后又于2014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1,被告趙X2、周XX,趙X3的法定代理人趙X4及委托代理人杜萬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趙X1系被繼承人趙X與前妻狄XX的婚生女(二人于1994年8月23日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離婚)。被告趙X2、周XX系被繼承人趙X的父母。被告趙X3系被繼承人趙X與趙X4的非婚生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繼承人趙X于2011年10月26日死亡。同時查明,被繼承人趙X與趙X4于2001年7月18日登記結婚,于2003年9月25日經(jīng)大慶市大同區(qū)人民法院調(diào)解離婚。2006年4月19日被繼承人趙X與趙X4登記復婚,2009年3月9日經(jīng)大慶市大同區(qū)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雙方離婚時對夫妻財產(chǎn)約定各人衣物歸個人所有。
又查明:被繼承人趙X于2003年11月17日取得位于大慶市大同區(qū)高平村XXX室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該房屋系被繼承人趙X的個人財產(chǎn)。庭審中,原、被告雙方議價該房屋的現(xiàn)價值為75000元,并同意該房屋由被告趙X3一人繼承,被告趙X3給付原告趙X1及被告趙X2、周XX應繼承房屋份額的折價款。
另查明:2009年11月15日,被繼承人趙X與煙臺?;脴I(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一份,被繼承人趙X購買海基置業(yè)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怡天海景X區(qū)X棟X單元XXX室房屋一處,建筑面積為48.03平方米,房價款總計125743元。2009年12月1日,被繼承人趙X與煙臺?;脴I(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記預(銷)售合同》一份(合同編號:YTHJ2XXX-130XXX),合同中約定了房屋位置、面積、價款及雙方的違約責任。合同明確被繼承人趙X已于2009年11月26日付清房屋首付款25743元(包含定金10000元),余款100000元在辦理完銀行貸款手續(xù)后支付。2010年9月6日,被繼承人趙X與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龍口市支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一份,被繼承人趙X以購房怡天海景X區(qū)X棟X單元XXX室房屋為由向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0年9月27日起至2030年9月26日止。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自2010年10月27日至被繼承人趙X去世時,被繼承人趙X共計償還銀行貸款8635.51元。在被繼承人趙X去世后,該房屋每月償還貸款及繳付相關物業(yè)等費用均由被告趙X3的母親趙X4支付,現(xiàn)已支付24562元(17562+7000)。庭審中,原、被告均同意按被繼承人趙X已交付的購房款進行依法繼承,并同意該房屋由被告趙X3一人繼承,由被告趙X3負責償還該房屋剩余的銀行貸款,被告趙X3給付原告趙X1、被告趙X2、周XX應繼承份額的折價款。
同時查明:被繼承人趙X原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X采油廠第X油礦職工,其名下有住房公積金33282.15元(被繼承人趙X與趙X4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有住房公積金40824.61元,離婚時雙方未分割。2009年9月9日被繼承人已提取賬戶部分存款75300元)、企業(yè)年金16974.23元、養(yǎng)老保險金41823.14元(此款于2012年4月18日由趙X4領取)及被繼承人趙X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有賬號為17021027XXXX的賬戶存款22561.53元。同時查明,被繼承人趙X曾于2010年4月14日購買吉利轎車一臺,購車款為83500元,在被繼承人趙X去世后該車由被告趙X2以4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庭審中,被告趙X2、周XX、趙X3向本院提交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借條今有我趙X借趙慶喜、趙慶富、趙慶龍、趙志芹人民幣共伍萬元整。特出此借條以便確認。借款人:趙X2011年九月五日”。案外人趙慶喜、趙慶富、趙慶龍、趙志芹均系案外人趙X4的親屬。同時三被告又向本院提交收條三份,內(nèi)容為“收條收到趙X現(xiàn)金還款1萬元整,2011年11月8日寧衛(wèi)江證明人:劉新運墊付人:趙X2還款人:趙X4代辦人:趙勇”、“收條收到趙X還錢,5000元整,伍仟圓整。墊付人:趙X2收款人:楊平代還款人:趙X42011年11月8日”、“收條收到趙X現(xiàn)金還款25000元2012年11月2號李彬墊付人:趙X2證明人:趙X4”。三張收條由收款人書寫,并由趙X2、趙X4分別簽字。
同時查明:2011年10月17日,被繼承人趙X從其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號為622166006024XXXX的信用卡賬戶中取現(xiàn)2000元。2011年12月16日由趙X4代為還款2080元。2011年10月7日,被繼承人趙X從其名下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號為622837003974XXXX的信用卡賬戶中取現(xiàn)1000元。2011年11月5日由趙X4代為還款1015.30元,又于2011年12月4日還款3.20元。
另查明:2010年4月13日,案外人趙偉(系被繼承人趙X的弟弟)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綜合消費貸款90000元。三被告主張該款系被繼承人趙X用于購車,但原告不予認可。2011年11月28日,案外人趙偉以一次性還款方式將該貸款剩余部分還清。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去世時開始,本案被繼承人趙X去世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等,故本案按照法定繼承依法處理。
(一)關于被繼承人趙X留有的位于大慶市大同區(qū)高平村XXX室房屋及位于山東省龍口市東海黃金海岸怡天海景X區(qū)X棟X單元XXX室房屋的繼承問題。庭審中,原、被告均同意大同區(qū)高平村房屋由被告趙X3繼承,由被告趙X3按雙方議價的房屋現(xiàn)價值75000元,等額給付原告趙X1、被告趙X2、周XX房屋折價款各18750元(75000÷4)。另外,因山東龍口怡天海景X區(qū)X棟X單元XXX室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且有銀行商業(yè)貸款尚未還清,故原、被告雙方均同意按被繼承人趙X生前已投入的購房款作為其遺產(chǎn)進行依法繼承。經(jīng)核實,被繼承人趙X已交付購房款34378.51元(首付25743元+已償還銀行貸款部分8635.51元)。該房屋由被告趙X3繼承并負責償還該房屋剩余商業(yè)貸款及支付相關費用,被告趙X3按等額繼承的份額給付原告趙X1、被告趙X2、周XX房屋折價款各8594.63(34378.51元÷4)。上述房屋繼承問題系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并依法處分其訴訟權益,本院依法予以尊重并采納。
(二)關于被繼承人趙X名下的企業(yè)年金16974.23元、住房公積金33282.15元(被繼承人趙X于2009年9月9日已提取該賬戶部分存款75300元,該部分存款有案外人趙X4未分割的份額,應予以扣除)、養(yǎng)老保險金41823.14元(由趙X4于2012年4月18日取出)、中國銀行賬號為17021027XXXX存款22561.53元的繼承問題。庭審中,原、被告對被繼承人留有的“三金”及存款的數(shù)額均無異議,同意析產(chǎn)后進行繼承,故本院對此依法予以確認。本院認為,在被繼承人趙X與趙X4兩段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nèi),被繼承人趙X名下的“三金”中有趙X4的個人財產(chǎn)部分應予以扣除,剩余的部分再作為被繼承人的個人遺產(chǎn)進行依法分割。經(jīng)析產(chǎn)后,被繼承人趙X名下的企業(yè)年金16974.23元,其中有3714.20元系趙X4所有,另13260.03元系被繼承人趙X的個人遺產(chǎn);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33282.15元,因被繼承人趙X曾于2009年9月9日部分提取住房公積金75300元,該存款中有部分系被繼承人趙X與趙X4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chǎn),應予以扣除。經(jīng)析產(chǎn)其中有20412.31元系趙X4所有,另12869.84元系被繼承人趙X的個人遺產(chǎn);養(yǎng)老保險金41823.14元,其中有8016.77元系趙X4所有,另33806.37元系被繼承人趙X個人遺產(chǎn)。上述財產(chǎn)中共計82497.77元(22561.53+13260.03+12869.84+33806.37)系被繼承人趙X留有的遺產(chǎn),應依法予以繼承。
(三)對于原告主張在被告處有被繼承人趙X的賣車款40000元,要求依法予以繼承的問題。三被告對將被繼承人趙X車輛出售及出售價格為40000元的事實均無異議,但辯稱該賣車款已償還被繼承人買車時的貸款。本院認為,因被告提交的銀行貸款記錄中記載貸款人為趙偉,雖貸款時間在被繼承人趙X購車日的前一日,但該貸款是否用于購車無直接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此不予認可。該賣車款應由原、被告依法予以繼承。
(四)關于外債問題:1、欠案外人趙慶喜、趙慶富、趙慶龍、趙志芹(均系被告趙X3母親趙X4的親屬)四人共計50000元。本院認為,對于三被告提交被繼承人趙X在趙慶喜等四人處借款共計50000元的主張,因有借條予以證實,雖原告對此不予認可,但原告在申請法院對該借條中被繼承人趙X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后,又將該申請予以撤回,故本院因被告提交的借條內(nèi)容足以證實被繼承人趙X生前有債務50000元的事實,對三被告要求在遺產(chǎn)中預先扣除該筆債務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2、關于三被告主張由被告趙X2代替被繼承人趙X償還生前所欠寧衛(wèi)江、楊平、李彬三人債務共計40000元的問題。因三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并非由借款人趙X出具的借據(jù),而系由三位收款人出具的收條,從收條的內(nèi)容來看系收到被告趙X2代趙X墊付的錢款,且證人出庭時陳述被繼承人趙X在借款時未出具借據(jù),在趙X去世后,證人向三被告主張對借款人趙X的債權時也未出示借據(jù)。三被告在不清楚被繼承人趙X借款原因及借款數(shù)額的情況下,支付給三位收款人主張的相應款項,行為不符合常理。因三被告未提交證據(jù)證實被繼承人與三位收款人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且原告趙X1對三被告提交的三份收條及證人證言均有異議,證人與被告趙X2、趙X4又存在利害關系,故對三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3、對于被告趙X2主張被繼承人趙X欠其10000元的問題,因被告提交證據(jù)并非借據(jù),而是被告趙X2自己書寫的明細,無被繼承人趙X的簽字確認,且原告對此不予認可,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五)對于被告主張被繼承人趙X欠信用卡3094元,已由趙X4代為償還的問題。經(jīng)核實趙X生前有在中國建設銀行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取現(xiàn)的記錄,在被繼承人趙X去世后由趙X4予以償還。故該信用卡還款應從被繼承人留有的遺產(chǎn)中予以扣除。
(六)關于原告趙X1主張要求依法分割喪葬費用共計10000元的主張,因該費用非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chǎn),故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被繼承人趙X留有的遺產(chǎn)為價值75000元的高平村房屋一處、已投入的購房款為34378.51元的山東省龍口市東海黃金海岸怡天海景X區(qū)X棟X單元XXX室房屋一處、“三金”59936.24元、存款22561.53元及賣車款40000元,合計231876.28元。留有的外債為53094元(50000+3094)。實際可分得的遺產(chǎn)價值為178782.28元。原、被告每人可分得的遺產(chǎn)為44695.57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大慶市大同區(qū)高平村XXX室房屋歸被告趙X3繼承并所有,因被繼承人趙X生前有債務53094元,由被告趙X3負責從該房屋折價款中予以償還,扣除債務后,由被告趙X3給付原告趙X1、被告趙X2、周XX房屋折價款各5476.50元[(75000-53094)÷4];
二、位于山東省龍口市東海黃金海岸怡天海景X區(qū)X棟X單元XXX室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歸被告趙X3繼承并所有,該房屋剩余貸款由被告趙X3償還。被告趙X3給付原告趙X1、被告趙X2、周XX房屋折價款各8594.63元。
三、被繼承人趙X名下有企業(yè)年金賬戶存款共計16974.23元,其中有3714.20元歸趙X4所有,另13260.03元系被繼承人趙X留有的遺產(chǎn),由原、被告各分得3315.01元;
四、被繼承人趙X名下有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共計33282.15元,其中有20412.31元歸趙X4所有,另12869.84元系被繼承人趙X留有的遺產(chǎn),由原、被告各分得3217.46元;
五、被繼承人趙X名下有養(yǎng)老保險金賬戶存款共計41823.14元(已由趙X4領?。渲杏?016.77元歸趙X4所有,另33806.37元系被繼承人趙X留有的的遺產(chǎn),由原、被告各分得8451.59元;
六、被繼承人趙X名下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賬號為17021027XXXX的賬戶存款22561.53元,該存款系被繼承人趙X留有的遺產(chǎn),由原、被告各分得5640.38元;
七、被繼承人趙X名下有賣車款40000元(由被告趙X2出售)遺產(chǎn),由原、被告各分得10000元。
八、本判決第一至七項合并后,由被告趙X3領取該上述財產(chǎn)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趙X1、被告趙X2、周XX各44695.57元。
九、駁回原告趙X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27元及郵寄送達費66元(已由原告預先支付),由原告及三被告各負擔2098.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丹 代理審判員 李冬晶 人民陪審員 夏連杰
書記員:于芳華 本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nèi)。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chǎn)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chǎn)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chǎn)。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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