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干部,初中文化,現(xiàn)住寧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紹池,河北眾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現(xiàn)住寧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銳,河北濟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件事實2018年3月9日14時30分,在南口,原告駕駛自行車由東向南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zhèn)帟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寧公交證字〔2018〕0354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由于現(xiàn)場破壞,雙方陳述不一致,痕跡、物證消失,事實無法查清”。原告受傷倒地后,被告將其扶起,被告的家人將原告送至寧晉縣醫(yī)院,并墊付1800元醫(yī)療費。原告在寧晉縣醫(yī)院實際住院5天,其傷情被診斷為:腰椎骨折。出院醫(yī)囑:1、保持傷口整潔,定期換藥,術后10天視傷口愈合情況拆除縫線;2、避免劇烈活動,在醫(yī)師指導下進行功能鍛煉;3、不適隨診。損失認定賠償項目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認定及理由 一 醫(yī)療費 30391.2元 無異議 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寧晉縣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jù),該項認定為30391.2元。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 250元 無異議 原告實際住院5天,該項計算為: 50元/天×5天=250元。 三 營養(yǎng)費 2700元 證據(jù)中未顯示需加強營養(yǎng),不予認可 原告提交的病歷、診斷證明書中均不顯示需加強營養(yǎng),該項不予支持。 四 護理費 14400元 應按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 結合原告病歷及診斷證明,酌情認定護理期為住院期間5天,根據(jù)原告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該項計算為:58540元÷365天×5天=800元。 五 交通費 500元 對票據(jù)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 原告住院、出院必然發(fā)生交通費用,該項酌情支持300元。 合計 48241元 31741.2元 裁判結果本院認為,寧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已對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等予以確認,被告作為直接侵權人,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鑒于寧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根據(jù)公平原則,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為宜。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31741.2元,故被告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5870.6元(31741.2元×50%)。被告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800元,扣除該1800元后,被告應賠償原告14070.6元。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李某賠償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4070.6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李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紹池,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審判員 李曉光
書記員:李天緒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