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男,1971年4月26日,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大慶市大同區(q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大慶市大同區(qū)。
原告趙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4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陳某某于2015年1月24日在原告處借款140,000元,后又于同年2月11日在原告處借款100,000元。上述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根據(jù)原告舉證及陳述,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以下事實。
被告陳某某于2015年1月24日在原告趙某處借款14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據(jù)一份;被告陳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在原告趙某處再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據(jù)一份。上述兩份借據(jù)均載明借款年月日、借款金額大小寫及借款人為本案被告陳某某。案涉兩份借據(jù)均未約定利息,亦無擔保。原告趙某常年做生意,有出借240,000元的能力。上述兩筆借款至今未于償還。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償還,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必須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是為放棄行使訴訟權(quán)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原告趙某常年做生意,有相應的借款能力,其提交的兩份借據(jù)均有被告陳某某簽名,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趙某主張被告陳某某償還其借款240,0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償還原告趙某借款2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公告費560元,均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彥文
人民陪審員 劉春波
人民陪審員 許興良
書記員: 朱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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