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宏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阜新市太平區(qū)。
委托代理人程小燕,北京市亦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原告趙宏偉訴被告張某某、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宏偉之委托代理人程小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高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從原告趙宏偉處借款3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條,約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2%計算。當日原告趙宏偉即通過趙輝的銀行賬戶向被告張某某履行了出借義務。2016年5月27日,被告張某某在原借條下方標注了“我承認以上借條款項”的字樣,并簽名按指紋。被告張某某、高某某系夫妻關系。
以上事實有借條、銀行流水等證據(jù)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在原告趙宏偉處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相應的借條,根據(jù)約定應當履行償還本金及利息的義務,借條中約定的月息1.2%,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趙宏偉請求被告張某某返還3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張某某、高某某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債務應共同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高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趙輝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3月利息為72,000元,2017年3月至判決確定履行期滿日的利息,按約定的月1.2%的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80元,由被告張某某、高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玉海 代理審判員 王雙昭 人民陪審員 施愛紅
書記員:董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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