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反訴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被告王某(反訴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正清,內(nèi)蒙古諾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趙某某訴被告(反訴原告)王某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趙某某、被告(反訴原告)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正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反訴原告)王某與原告(反訴被告)趙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發(fā)生廝打,雙方在廝打中均受傷,趙某某及王某在此次事件中所受損傷與對方有直接因果關(guān)系,均應對對方所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反訴原告)王某與原告(反訴被告)趙某某在這一事件中均有一定過錯,故均應適當減輕對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某在本訴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4,058.60元(5,798.00元ⅹ70%)。原告(反訴被告)趙某某在反訴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3,263.61元(4,662.30元ⅹ70%)。反訴被告趙某某在反訴中辯稱,反訴原告王某沒有住院,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反訴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賠償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等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4,058.60元,此款于本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二、原告(反訴被告)趙某某賠償被告(反訴原告)王某醫(yī)療費等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3,263.61元,此款于本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各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秦四軍
書記員:沙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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