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地址辛集市西華路96號。
負責人李榮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暢,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旭亮,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邸順利。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旋旋。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民初字第20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7月20日,在正港線123公里659米處時,邸順利駕駛車牌號冀A×××××\冀A×××××掛重型貨車,沿302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發(fā)生地措施不利與路邊樹木相撞,造成車輛、路邊樹木、車上貨物受損,乘坐人趙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饒陽縣交警大隊現場勘查認定,當事人邸順利駕駛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措施不利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邸順利未賠償原告損失,邸順利為趙旋旋的雇傭司機,趙旋旋為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趙旋旋已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000元。針對原告起訴以及被告答辯,歸納兩個爭議焦點,1、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是多少;2、被告應如何賠付。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告要求賠償1、醫(yī)療費29434.2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36天=3600元;3、誤工費130元/天×100天=13000元;4、護理費132元/天×36天=4752元;5、交通費1185元。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交了如下證據: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明細、辛集市凱運汽車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的誤工證明以及事故前三個月的工資表、辛集市比歐特制衣有限公司出具的護理人的誤工證明及事故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交通費票據、事故車輛的保險單、被告司機的駕駛本、從業(yè)資格證以及被告趙旋旋與辛集市凱運汽車有限公司的掛靠協議。被告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醫(yī)療費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根據保險合同本公司不應賠償原告的損失,假如應當賠償原告,應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對原告提交的12元病歷取證費不屬于醫(yī)療費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對用藥清單,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凱運公司出具的工資證明真實性有異議,單位蓋章應有單位公章,而不是財務章,對工資表的真實性有異議,應當注明年份,并有相關的納稅證明。對比歐特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相關的工資表有異議,工資表上應當有領款人的簽章,無納稅證明,所以對其真實性有異議。對交通費票據,數額過高,不能證明有效證明每次需要發(fā)生交通費的依據,對交通費票據不認可,法院可以酌定交通費。對掛靠協議不清楚。被告邸順利、趙旋旋對原告的證據無異議。針對第二個焦點,原告認為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實際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提出的邸順利系實習期不認可,邸順利初次領取駕駛本的時間是2010年3月20日,根據道交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邸順利的實習期在2011年4月份已經結束,至事故發(fā)生時邸順利已經有5年的駕駛經驗,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屬于減少其保險責任的條款,應歸于無效,因此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損失。被告保險公司的意見為,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損失不應當賠付,根據事故認定書損害賠償結果,原告與邸順利已經簽訂了調解協議,原告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等由邸順利來承擔,邸順利承擔以后邸順利可以找公司來承擔,但原告不能找保險公司。關于邸順利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否進行賠償,與原告無關。雖然事故認定書中沒有寫明邸順利的駕駛證是實習證,實際邸順利駕駛證為實習證,根據保險公司與辛集凱運汽車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明確規(guī)定,實習證開大車屬于免除賠償責任的范圍,在雙方保單的第6條中有明確的免賠責任,可見有保險公司與當時的凱運汽車公司簽訂的投保提示以及投保商業(yè)險時的聲明,證實凱運公司對相關的免責條款已經明確知曉,所以根據保險責任約定屬于免責范圍。被告邸順利的意見為由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被告趙旋旋的意見為,入保險時保險公司沒有給我免責條款,也沒有告訴我。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
原審認為,被告邸順利駕駛事故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饒陽縣交警大隊作出第1311248201500312號事故認定書,其責任劃分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原告損失,其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其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因原告所開誤工證明為在辛集市凱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從事管理員工作,故比照商務服務業(yè)計算誤工費標準,參照相關標準,誤工時間以90天為宜,誤工費為37830元/年÷365天×90天=9327元;護理費按每天100元計算住院期間36天為100元/天×36天=3600元;交通費本院酌定800元。綜上原告損失為1、醫(yī)療費2943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3、誤工費9327元;4、護理費3600元;5、交通費800元共計46761元。關于賠償責任,被告駕駛的事故車輛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法》第65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本案中,除車主賠償原告5000元醫(yī)療費外,原告未得到任何賠償,原告有權向該車輛的投保公司主張其賠償權利。關于保險公司提出,被告司機在增駕期間駕駛牽引車,應屬免賠范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本案中邸順利申領駕駛證的時間為2010年3月20日,且其提交的駕駛證顯示“2015年10月26日已參加實習期滿考試”表明從事實上邸順利的實習期已經結束。原告持有增駕期間的駕駛證駕駛車輛,并不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故保險公司主張其免賠,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10萬元限額內賠償原告共計46761元。事故發(fā)生后,趙旋旋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此款由保險公司直接返還給趙旋旋,綜上保險公司賠償趙旋旋5000元-550元(訴訟費)=4450元;賠償原告趙某某46761元-4450元=42311元。綜上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某某損失共計42311元,(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趙某某,銀行卡號附后)。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趙旋旋墊付款共計4450元,(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被告趙旋旋,銀行卡號附后)。三、駁回原告對邸順利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趙旋旋負擔(此款已從墊付款中扣除)。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對實習期內駕駛本案事故車輛的免責條款存有爭議,雖然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投保時向投保人做了提示,但本案中各方對“實習期”的理解發(fā)生爭議,對此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故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所述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69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靖 代理審判員 盧 亮 代理審判員 常曉豐
書記員:馬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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