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建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龍口市。
原告: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龍口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英杰,龍口龍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蓬萊市。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
主要負責人:別慶紅,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哈曉,任公司職工。
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
主要負責人:顧沂蒙,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憲魯,任公司職工。
原告趙建國、曲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公司)、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浙商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建國、曲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英杰,被告李某某,被告華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哈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浙商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建國、曲某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5558.44元(趙建國2931.18元+曲某某12627.26元)、護理費7000元【100元天×(10天+60天)】、殘疾賠償金51504.60元(36789元年×14年×10%)、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13天+4天)×100元天】、營養(yǎng)費2600元【(50元天×(45天+7天)】、車損6266元,合計84629.0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3日18時10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魯70A**(魯HE0**掛)號大貨由北向南行至龍口市北馬鎮(zhèn)薛家村處時,與前方順行的原告趙建國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二原告受傷、車輛受損,龍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趙建國、曲某某無事故責任。被告李某某車輛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在被告浙商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yè)三者險。二原告?zhèn)蟊凰椭翢熍_龍礦中心醫(yī)院,趙建國住院4天,診斷為:左肘部皮膚擦挫傷、右髖部皮膚擦挫傷、右下肢、腰部軟組織鈍挫傷等,花醫(yī)療費2931.18元;曲某某住院13天,診斷為:頭外傷、頭外傷反應、頸部損傷、右肩胛骨骨折、多發(fā)軟組織損傷、左肩袖損傷,花醫(yī)療費12627.26元。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李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浙商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100萬(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費用。我墊付1000元。
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我公司不承擔。車損我司定損1630元。
被告浙商保險公司在答辯狀中稱,我司承保肇事車輛魯H×××××的商業(yè)三者險,二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肇事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公司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司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險合同約定賠付。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于各方沒有爭議的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承保魯70A**(魯HE0**掛)號車交強險、被告浙商保險公司承保魯70A**(魯HE0**掛)號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不計免賠),被告李某某墊付1000元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2018年7月13日18時10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魯70A**(魯HE0**掛)號大貨車由北向南行至608省道龍口市北馬鎮(zhèn)薛家村處時,與前方順行的原告趙建國駕駛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致原告趙建國及乘坐電動三輪車的原告曲某某受傷。經龍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趙建國、曲某某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趙建國被送至煙臺龍礦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4天,診斷為:左肘部皮膚擦挫傷,左髖部皮膚擦挫傷,右下肢、腰部軟組織鈍挫傷,頭外傷,共計花費醫(yī)療費2931.18元。原告曲某某被送至煙臺龍礦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診斷為:頭外傷、頭外傷反應、頸部損傷、左肩胛骨骨折、多發(fā)軟組織損傷、左肩袖損傷,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2627.26元。原告趙建國委托山東浩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麗穎牌綠色節(jié)能觀光車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認定損失修復價值為人民幣6266元。評估費500元,由原告趙建國預交。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鑒定所對原告趙建國護理時間及人數(shù)、營養(yǎng)期、用藥是否合理等事項進行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趙建國傷后需1人護理10天,營養(yǎng)期為7天;2、傷后用藥符合外傷治療原則。司法鑒定費2100元,由原告趙建國預交。本院依法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曲某某的傷殘等級、護理時間及人數(shù)、營養(yǎng)期、用藥是否合理等事項進行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曲某某符合十級傷殘;2、傷后需1人護理60天,營養(yǎng)期為45天;3、傷后用藥符合外傷治療原則。司法鑒定費2860元,由原告曲某某預交。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與騎電動三輪車的趙建國相撞,造成原告趙建國及乘坐電動三輪車的原告曲某某受傷,事實清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李某某駕駛的魯70A**(魯HE0**掛)號大貨車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被告浙商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100萬(不計免賠),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應由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責任部分,應由被告浙商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辯稱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對此本院認為,原告趙建國、曲某某在接受治療過程中,××人治療的原則選擇用藥,二原告并無用藥選擇權,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對于其所花費的包括非醫(yī)保用藥的醫(yī)療費均應如數(shù)賠償。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李某某對本院依法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兩份鑒定意見均無異議,該兩份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原告提交的戶口本,原告曲某某系城鎮(zhèn)戶口,其定殘時66周歲,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山東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9元年計算14年,即51504.60元(36789元年×14年×10%)。原告趙建國、曲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13天+4天)×100元天】、護理費7000元【100元天×(10天+60天)】符合有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趙建國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主張的營養(yǎng)費,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曲傳芳主張的營養(yǎng)費2250元(50元天×45天)符合有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對原告趙建國委托山東浩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意見有異議,但并無證據(jù)能夠推翻,亦不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該評估意見予以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的司法鑒定費和評估費系確定二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損失所必要、合理的花費,應由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和被告浙商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浙商保險公司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根據(jù)上述事實與證據(jù),本院認定原告趙建國、曲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15558.44元(2931.18元+12627.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護理費7000元、殘疾賠償金51504.60元、車損6266元,共計84279.04元。由被告安華濟寧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7000元、殘疾賠償金51504.60元、車損2000元,共計70504.60元;由被告浙商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5558.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車損4266元,共計13774.44元。被告李某某的墊付款1000元,可待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浙商保險公司賠償后由二原告予以返還。
綜上,鑒于本案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建國、曲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車損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0504.6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償原告趙建國、曲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車損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774.4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趙建國、曲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司法鑒定費4960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承擔4149元,由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承擔811元。
評估費500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承擔418元,由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承擔124元。
案件受理費1916元,由原告趙建國、曲某某共同承擔9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承擔1595元,由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承擔3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偉
書記員: 曲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