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吳書軍(河北邑鋒律師事務所)
邯鄲市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李鐸良(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
耿換芬(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書軍,河北邑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市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中華北大街268號。
負責人田宏斌,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鐸良、耿換芬,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邯鄲市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吳書軍,被告安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換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3年11月16日上午9時,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平山敬業(yè)集團工地作業(yè)時被鐵管砸傷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原告因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被告提交平山項目部證明一份辯稱原告應承擔責任,被告不應承擔責任,因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具有過錯,本院對該辯解不予采信。原告共住院128天(23天+105天),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400元(50元×128天)。關于營養(yǎng)費,原告未提交相關醫(yī)療機構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證明,故原告請求營養(yǎng)費的主張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關于誤工費,根據(jù)邯鄲市律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誤工時間至評殘前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8月5日,原告主張共計260日,本院予以認可。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工資收入狀況,主張誤工費39000元的依據(jù)不足,參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建筑業(yè)35498元/年計算,原告誤工費為25286元(35498元/年÷365天×260天)。關于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費每日50元,被告對此認可,被告單位在原告住院時雖派人護理,因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病歷長期醫(yī)囑單記載有“陪護2人”,原告主張1人護理210天的主張予以支持,護理費為10500元(210天×50元)。原告系農(nóng)村戶籍,受傷構成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參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9102元/年及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6134元/年,因發(fā)生事故時趙某某母親張大曲未滿60周歲,且未提交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據(jù),原告主張張大曲贍養(yǎng)費不予支持。趙某某夫婦需撫養(yǎng)趙亞哲、趙夢晗兩個子女共計17年,趙某某兄弟三人需贍養(yǎng)父親趙保忠19年(20-1)年,本院支持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6134元/年×32%×17年÷2人+6134元/年×32%×19年÷3人=29116元,故原告的傷殘賠償金為87369元(9102元/年×20年×32%+29116元)。因原告受傷構成傷殘,給其本人及家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本院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關于交通費,原告未提交相關交通費票據(jù),主張交通費2000元依據(jù)不足,考慮到原告的傷情較重,自肥鄉(xiāng)縣毛演堡鄉(xiāng)后王堡村到邯鄲市內(nèi)就醫(yī)確需花費交通費,本院酌定交通費1000元。被告辯稱原告住院期間墊付伙食費5000元,所交清單上有原告妻子張改霞簽字,本院予以認可。關于被告辯稱應由原告承擔因原告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3萬元,因其提供的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425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0元、誤工費25286元、護理費10500元、殘疾賠償金8736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000元)。因被告已墊付5000元生活費,故應再支付137555元。關于被告辯稱已為原告投保,原告獲得保險金賠償后,應與原告的訴請進行折抵,因該保險系被告與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邯鄲市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137555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23元,由被告承擔3151元,原告趙某某承擔3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2013年11月16日上午9時,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平山敬業(yè)集團工地作業(yè)時被鐵管砸傷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原告因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被告提交平山項目部證明一份辯稱原告應承擔責任,被告不應承擔責任,因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具有過錯,本院對該辯解不予采信。原告共住院128天(23天+105天),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400元(50元×128天)。關于營養(yǎng)費,原告未提交相關醫(yī)療機構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證明,故原告請求營養(yǎng)費的主張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關于誤工費,根據(jù)邯鄲市律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誤工時間至評殘前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8月5日,原告主張共計260日,本院予以認可。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工資收入狀況,主張誤工費39000元的依據(jù)不足,參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建筑業(yè)35498元/年計算,原告誤工費為25286元(35498元/年÷365天×260天)。關于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費每日50元,被告對此認可,被告單位在原告住院時雖派人護理,因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病歷長期醫(yī)囑單記載有“陪護2人”,原告主張1人護理210天的主張予以支持,護理費為10500元(210天×50元)。原告系農(nóng)村戶籍,受傷構成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參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9102元/年及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6134元/年,因發(fā)生事故時趙某某母親張大曲未滿60周歲,且未提交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據(jù),原告主張張大曲贍養(yǎng)費不予支持。趙某某夫婦需撫養(yǎng)趙亞哲、趙夢晗兩個子女共計17年,趙某某兄弟三人需贍養(yǎng)父親趙保忠19年(20-1)年,本院支持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6134元/年×32%×17年÷2人+6134元/年×32%×19年÷3人=29116元,故原告的傷殘賠償金為87369元(9102元/年×20年×32%+29116元)。因原告受傷構成傷殘,給其本人及家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本院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關于交通費,原告未提交相關交通費票據(jù),主張交通費2000元依據(jù)不足,考慮到原告的傷情較重,自肥鄉(xiāng)縣毛演堡鄉(xiāng)后王堡村到邯鄲市內(nèi)就醫(yī)確需花費交通費,本院酌定交通費1000元。被告辯稱原告住院期間墊付伙食費5000元,所交清單上有原告妻子張改霞簽字,本院予以認可。關于被告辯稱應由原告承擔因原告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3萬元,因其提供的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425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0元、誤工費25286元、護理費10500元、殘疾賠償金8736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000元)。因被告已墊付5000元生活費,故應再支付137555元。關于被告辯稱已為原告投保,原告獲得保險金賠償后,應與原告的訴請進行折抵,因該保險系被告與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邯鄲市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137555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23元,由被告承擔3151元,原告趙某某承擔372元。
審判長:葉軍華
審判員:王彥偉
審判員:連波
書記員: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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