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長琪,哈爾濱市松北區(qū)松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爾濱潤恒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松北區(qū)萬寶大道2166號A區(qū)9號沿街商鋪。
法定代表人:神敏,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麗萍,黑龍江法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琳,黑龍江法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哈爾濱潤恒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恒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長琪,被告潤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麗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與潤恒公司簽訂的商鋪轉讓合同,潤恒公司返還購鋪款771,600元;2.判令潤恒公司按照趙某某已付的1,241,600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向趙某某支付違約金,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事實和理由:趙某某于2012年9月17日與潤恒公司分別簽訂了《哈爾濱潤恒農副產品物流園商鋪轉讓合同書》和《哈爾濱潤恒農副產品物流園商鋪轉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趙某某向潤恒公司購買位于哈爾濱市××北鎮(zhèn)××村××物流××中交易市場××、××號商鋪,價格為1,241,600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交付商鋪,并于交付商鋪之日起二年內取得該商鋪的權屬證明。潤恒公司先行返租該商鋪三年,三年租金297,984元折抵總價款,付款方式為首付473,616元、貸款為470,000元。合同簽訂后,趙某某按約定交付了商鋪轉讓款首付款473,616元,潤恒公司至今未能為趙某某辦理該商鋪的產權證,且未為趙某某辦理貸款手續(xù)。商鋪未實際交付,一直都由潤恒公司控制。潤恒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取得權屬證明,故趙某某訴至法院。
潤恒公司辯稱,不同意趙某某的訴訟請求。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商鋪的交付日期為2014年9月30日,趙某某應在2015年9月30日前要求解除合同,現(xiàn)潤恒公司要求與趙某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潤恒公司也應該返還給趙某某雙方合同約定的凈價款473,616元,且僅應支付一個月違約金,趙某某的違約金計算過高,請法院予以適當調整,按照已付款的30%以內為宜。
趙某某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潤恒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趙某某提交的證據1.商鋪轉讓合同書,該證據內容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9月17日,趙某某與潤恒公司簽訂《哈爾濱潤恒農副產品物流園商鋪轉讓合同書》(以下簡稱《轉讓合同》)和《商鋪轉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下簡稱《補充協(xié)議》)。兩個合同文本合并編碼,首頁無頁碼,標明合同名稱為“哈爾濱潤恒農副產品物流園商鋪轉讓合同書”,首頁后所附文本共計20頁,其中第1頁為商鋪轉讓合同說明,第2-13頁為《轉讓合同》文本,第14-20頁為《補充協(xié)議》文本。《轉讓合同》第一條約定,潤恒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坐落于松北區(qū)××北鎮(zhèn)××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將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交易市場B1棟1、2層20號轉讓給趙某某。該商鋪使用時限為40年,用途為商業(yè)經營。該商鋪預測建筑面積為128平方米。第四條計價方式約定,按照預測面積計算,該商鋪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每平方米9,700元,轉讓總價款為1,241,600元。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期限約定,付款方式為貸款支付:優(yōu)惠0%,按照折后價減去三年返租租金后(即三年返租租金為商鋪轉讓總價款折后價的24%),商鋪轉讓凈價款為人民幣943,616元。第六條產權登記約定:潤恒公司保證在交付該商鋪之日起二年內,取得該商鋪的權屬證明。如因其責任未能在本款約定的期限內取得該商鋪的權屬證明,趙某某有權退鋪。趙某某若選擇退鋪,潤恒公司應當自書面退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趙某某已付款項,并按照趙某某已付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向趙某某支付違約金,本合同終止。第九條交付時間約定:潤恒公司應當在2012年9月30日前向趙某某交付該商鋪?!堆a充協(xié)議》約定:商鋪折后轉讓總價款為1,241,600元;趙某某同意將涉及該商鋪經營管理的一切事項委托給潤恒公司處理,并同意該公司用自己的名義從事上述商鋪經營管理的一切活動,委托租賃期限為3年;該商鋪第一年的固定總收益為1,241,600元的6%、第二年為8%、第三年為10%,潤恒公司據此一次性支付趙某某前三年租賃收益297,984元。在租賃期內,該商鋪的所有權屬于趙某某。趙某某于合同訂立當日交付商鋪首付款473,616元,潤恒公司開具了金額為473,616元的黑龍江省往來資金結算票據一張。截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潤恒公司未能取得商鋪權屬證明。訴爭商鋪現(xiàn)由潤恒公司實際占有使用。
本院認為,雙方訂立的《轉讓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誠信原則,按合同約定履行。潤恒公司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取得商鋪的權屬證明,趙某某有權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要求潤恒公司退回購鋪款、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合同中約定了退鋪條件,亦即合同解除條件,現(xiàn)潤恒公司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取得商鋪的權屬證明,已構成違約,故趙某某要求解除《轉讓合同》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支持。雙方訂立的合同文本將《轉讓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設立于“哈爾濱潤恒農副產品物流園商鋪轉讓合同書”內,并統(tǒng)一編碼,《轉讓合同》解除后,包含在轉讓合同書文本內的趙某某與潤恒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已無繼續(xù)履行的可能,故本案中一并予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后,潤恒公司應當返還趙某某商鋪款?,F(xiàn)雙方對于應返還的商鋪款金額發(fā)生分歧:趙某某主張訴爭商鋪總價款為1,241,600元,趙某某已實際交納的首付款473,616元應予返還,對此潤恒公司認可;余額297,984元趙某某主張是以雙方合同約定的三年返租租金沖抵趙某某應繳納的商鋪總價款,該租金應算作趙某某已交納的商鋪款,潤恒公司對此有異議。本院認為,雙方訂立的《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了商鋪折后總價款為1,241,600元,與《轉讓合同》中約定的折后商鋪總價款相符,雙方對此無異議,故能夠認定訴爭商鋪的轉讓總價款為1,241,600元。雙方的《轉讓合同》與《補充協(xié)議》同時訂立,《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返租租金的給付方式和金額與《轉讓合同》中關于凈價款之外的商鋪轉讓余款的付款方式和金額相符,因此趙某某關于首付款473,616元之外的余款297,984元是以三年返租租金沖抵的主張成立,故合同解除后,潤恒公司應當返還趙某某商鋪轉讓的總價款為:趙某某交納的首付款473,616元以及以三年返租租金沖抵方式收取的轉讓余款297,984元,合計771,600元。綜上,趙某某要求潤恒公司返還商鋪總價款771,6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潤恒公司的相關抗辯主張不符合合同約定和客觀實際,本院不予采納。
雙方協(xié)議約定的商鋪交付時間為2012年9月30日,取得商鋪權屬證明的時間為交付后二年內,即潤恒公司為趙某某辦理權屬證明的時間應為2014年9月30日前,潤恒公司至今尚未辦理案涉商鋪的權屬證明已構成違約,趙某某有權要求潤恒公司于約定期限屆滿的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約定的方式計算給付違約金,即以771,6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日止的違約金,故本院對趙某某主張違約金訴請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趙某某主張商鋪的違約金自2014年9月29日起計算缺乏事實根據,對該起算時間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趙某某與哈爾濱潤恒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哈爾濱潤恒農副產品物流園商鋪轉讓合同書》和《商鋪轉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
二、哈爾濱潤恒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退還趙某某商鋪轉讓款771,600元;
三、哈爾濱潤恒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趙某某771,6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違約金;
四、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將坐落于松北區(qū)松北鎮(zhèn)金星村交易市場B1棟1、2層20號商鋪返還哈爾濱潤恒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
五、駁回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88元,趙某某已預付,退回趙某某2,230元,由哈爾濱潤恒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5,758元。哈爾濱潤恒物流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將此款給付趙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忠民
書記員: 王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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