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保鎖,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玲玲。
被告:李某某。
被告:河北鼎協(xié)通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法定代表人:李奕楊,公司經(jīng)理。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趙擎,河北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玲玲、李某某、河北鼎協(xié)通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游祥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鄭保鎖、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趙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玲玲曾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2013年9月27日,原告趙某某將該筆借款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給被告王玲玲。合同到期后,因被告王玲玲不能償還借款本金,雙方遂于2015年4月21日續(xù)簽借款擔保合同一份,約定被告王玲玲在原告處借款100000元,期限為12個月,利息為月息1.5%,借款人每月20日至25日將利息打入出借人指定賬戶。合同同時約定,在雙方合作期間出借人如需資金,提前五至七天通知借款人,利息按借款實際使用資金天數(shù)結(jié)算。同日被告王玲玲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據(jù)一張。河北鼎協(xié)通投資有限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后至今被告王玲玲未支付借款利息。被告王玲玲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2015年4月21日,原告趙彩云與被告王玲玲及被告河北鼎協(xié)通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合同雖約定了12個月借款期限,但合同第四條同時規(guī)定,甲乙雙方合作期間乙方如需資金,須提前五至七天通知甲方,利息收益按甲方實際使用天數(shù)結(jié)算,該約定實際表明,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內(nèi),隨時有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條件是提前五至七日通知對方,原告起訴的事實可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合同約定利息為月1.5%,利率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因此被告辯稱合同未到期及利息約定過高的理由不能成立。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息1.5%計算至訴前2015年8月20日,利息為6000元。被告王玲玲與被告李某某是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河北鼎協(xié)通投資有限公司系該筆借款連帶責任保證人。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連帶支付借款本息106000元的請求,應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玲玲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趙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共計106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河北鼎協(xié)通投資有限公司對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被告王玲玲、李某某、河北鼎協(xié)通投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20元減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王玲玲、李某某、河北鼎協(xié)通投資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游祥禎
書記員:王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