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彬,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輝,河北楊建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號。
負責人:王俊斌,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剛,該公司員工。
原告趙彬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輝、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05280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何陽駕駛孟兆亮所有的×××大貨車從事運輸業(yè)務,將貨物從豐南運至古冶,該車被保險人為原告趙彬,2017年2月18日,×××大貨車行駛至豐南臨港工業(yè)區(qū)疏港路時發(fā)生翻車事故,至車輛受損,該事故造成原告下列損失:車損99280元,公估費3000元,施救費3000元,合計105280元經(jīng)濟損失,×××大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等,相關保險費用原告已繳納,保險期間自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原告認為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事故,被告應予保險賠償,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0528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辯稱,×××發(fā)生事故后,公估時未通知我公司,且公估數(shù)值過高,我公司對公估報告和公估費票據(jù)均不認可,施救費需要核定出事地點到修理廠里程數(shù)值,其他沒有了。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1.原告提交公估報告書一份、公估費發(fā)票一張,證明原告單方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公估,估損金額為99280元,原告為此花費公估費用3000元。被告對原告單方委托的公估報告不予認可,公估數(shù)值過高,對公估費票據(jù)不認可,并對車損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jīng)本院準許,由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選定由河北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損失鑒定,但經(jīng)公估公司多次通知,被告仍未繳納鑒定費,被公估公司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作退回鑒定處理,因此,被告沒有提交其他證據(jù)反駁原告提交的上述公估報告,本院對該公估報告及公估費發(fā)票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施救費發(fā)票一張,證明原告因施救事故車輛產生施救費3000元,被告認為需要核定出事地點到修理廠里程數(shù)值。經(jīng)審查,原告車輛為重型自卸貨車,再因受損程度較為嚴重,故原告提交的施救費3000元發(fā)票較為合理,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原告趙彬為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對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車輛損失99280元、公估費3000元和施救費3000元,被告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趙彬保險理賠款105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6元,減半收取計120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星群
書記員: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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