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志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文安縣。
委托代理人:王震,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文安縣。
委托代理人:張福苓,河北領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慧敏,河北領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志峰因與被上訴人邢某某之間分家析產(chǎn)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30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上訴人趙志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震,被上訴人邢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福苓、高慧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趙志峰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雙方離婚。主要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未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的時間,僅憑被上訴人單方陳述便予認定雙方分居時間,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這次二審我方提交的村委會證明可以證明實際上雙方是從2013年初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的,請求二審法院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雙方離婚。(二)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被上訴人拿起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2萬元,現(xiàn)在夫妻雙方還有一些外債,再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自××××年結婚以來,共育有兩子均處于年幼。從雙方的陳述看,雙方婚后雖時有爭吵,但并不存在其他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性矛盾,上訴人趙志峰雖主張雙方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但也認可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有短暫和好的事實,且離婚之訴是復合之訴,不但涉及到雙方夫妻關系解除,還涉及到正確處理孩子撫養(yǎng)、財產(chǎn)公平分割等問題。故為給雙方一個感情修復和好的機會,同時從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fā),對一審判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趙志峰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欣 審 判 員 王傳民 代理審判員 梁志斌
書記員: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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