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楊立勇(河北宏業(yè)律師事務所)
常某
原告趙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楊立勇,河北宏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某,市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常某、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常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對被告常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對被告常某的起訴。
審判長:陳小芳
書記員: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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