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
歐陽建勝(黑龍江金昊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龍運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矯鴻鵬(黑龍江思普瑞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歐陽建勝,黑龍江金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黑龍江龍運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文道街37號。
法定代表人李明利,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矯鴻鵬,黑龍江思普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某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龍運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462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上訴人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歐陽建勝,被上訴人龍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矯鴻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4年5月1日,趙某系龍運公司職工,擔任駕使員。2004年5月21日,趙某按龍運公司要求向龍運公司交納3萬元,龍運公司為趙某出具黑龍江省單位往來資金結算票據,該票據上交款事項載明為暫存款。2005年至2012年,龍運公司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趙某發(fā)放利息,趙某逐年都在龍運公司處領取3萬元暫存款的利息,趙某對利息均未提出異議。另查明,2008年1月1日,趙某、龍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勞動期限屆滿后,趙某與龍運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趙某要求辦理暫存款歸還手續(xù),并要求龍運公司支付效益分紅。2013年2月27日,趙某向哈爾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哈爾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趙某主張返還投資款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為此,趙某起訴至法院。
趙某起訴要求:一、龍運公司返還投資款3萬元;二、龍運公司給付效益分紅2萬元(鑒定后確定)。
原審判決認為:趙某與龍運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龍運公司向趙某收取暫存款3萬元事實屬實。龍運公司收到趙某3萬元暫存款后,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趙某支付利息,從龍運公司給付趙某利息的性質來看,該款屬于借款,不屬于抵押款,更不屬于提交款,趙某、龍運公司屬于借貸關系,且趙某沒有出資證明及股東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據,現(xiàn)趙某以其投資3萬元為由,主張行使股東分紅的權利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鑒于趙某自2005年至2012年對其領取的利息從未提出異議,應視為趙某對龍運公司約定該款利率的承認,故龍運公司應返還趙某借款3萬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判決履行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據此判決:一、黑龍江龍運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趙某借款3萬元;二、黑龍江龍運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趙某上述借款利息(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判決履行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三、駁回趙某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原審對龍運公司提交的證據一“暫存款利息明細表”未在庭審中出示,更未經趙某質證。二、原審將龍運公司提交的“抵押金利息明細表”錯誤認定為借款。三、原審確認“2005年至2012年,龍運公司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趙某發(fā)放利息,趙某逐年都在龍運公司處領取3萬元暫存款的利息,趙某對利息均未提出異議”、“2012年12月31日,勞動期限屆滿后,趙某與龍運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趙某要求辦理暫存款歸還手續(xù)”、“趙某與龍運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龍運公司向趙某收取暫存款3萬元”等事實錯誤。龍運公司每年發(fā)放的是分紅而非利息,趙某對每年發(fā)放的款項標準并不知情,龍運公司自行制作的明細表系抵押金利息,而非借款利息,趙某與龍運公司勞動關系屆滿后不需要解除勞動關系,趙某從未要求辦理暫存款歸還手續(xù)。四、原審認定“從龍運公司給付趙某利息的性質來看,該款屬于借款,不屬于抵押款,更不屬于投資款,趙某與龍運公司屬于借貸關系”錯誤。如果認定3萬元存在利息,就不能回避3萬元系抵押金的問題。原審認定“鑒于趙某自2005年至2012年對其領取的利息從未提出異議,應視為趙某對龍運公司約定該款利率的承認”錯誤,趙某從未認可訴爭款項系借款,也未承擔訴爭款項利率。上訴請求:一、判令龍運公司返還投資款3萬元;二、判令龍運公司給付效益分紅2萬元(鑒定后確定)。
龍運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二審中,趙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3萬元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整存整取一年利率計算明細。意在證明龍運公司向趙某發(fā)放的利息與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標準不符。
經庭審質證,龍運公司對趙某舉示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系趙某單方計算結果,屬于趙某的上訴主張,不屬于證據材料。
龍運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證據一,龍運公司的工商檔案。意在證明龍運公司的股東由企業(yè)法人單位組成,趙某并非龍運公司的股東。
證據二,龍運公司的財務賬目及記賬憑證。意在證明趙某提供給龍運公司的3萬元款項被列入龍運公司其他應付款賬目,并非投資款。
經庭審質證,趙某對龍運公司舉示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公司股東還存在隱名股東,龍運公司單憑工商登記否認趙某投資者的身份不合理。對證據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3萬元款項列入龍運公司財務其他應付款科目,說明該3萬元款項不是借款,故該證據證明不了龍運公司要證明的問題。
本院認證意見為:趙某提交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且龍運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本院不予采信。趙某對龍運公司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且該二份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趙某持龍運公司為其出具的黑龍江省單位往來結算票據主張龍運公司返還其投資款3萬元并給付效益分紅2萬元,由于該結算票據對交款事項記載為暫存款,且龍運公司將該3萬元列入公司財務其他應收款賬目中,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趙某給付利息,趙某亦沒有提供出資證明及股東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據,龍運公司股東均為法人股東,不存在自然人股東,趙某主張該3萬元系投資款并由龍運公司給付其給付效益分紅2萬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趙某該項主張不予支持?,F(xiàn)趙某與龍運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龍運公司繼續(xù)占有該3萬元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故原審判令龍運公司向趙某返還該3萬元正確,本院對趙某主張龍運公司返還其該3萬元予以支持。趙某原審訴訟請求判令龍運公司返還其投資款3萬元并給付效益分紅2萬元,未請求龍運公司給付該3萬元利息,原審判令龍運公司給付趙某該3萬元利息超出趙某訴訟請求范圍。鑒于龍運公司未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應視為其對原審判決無異議,故本院不予調整。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趙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趙某持龍運公司為其出具的黑龍江省單位往來結算票據主張龍運公司返還其投資款3萬元并給付效益分紅2萬元,由于該結算票據對交款事項記載為暫存款,且龍運公司將該3萬元列入公司財務其他應收款賬目中,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趙某給付利息,趙某亦沒有提供出資證明及股東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據,龍運公司股東均為法人股東,不存在自然人股東,趙某主張該3萬元系投資款并由龍運公司給付其給付效益分紅2萬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趙某該項主張不予支持?,F(xiàn)趙某與龍運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龍運公司繼續(xù)占有該3萬元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故原審判令龍運公司向趙某返還該3萬元正確,本院對趙某主張龍運公司返還其該3萬元予以支持。趙某原審訴訟請求判令龍運公司返還其投資款3萬元并給付效益分紅2萬元,未請求龍運公司給付該3萬元利息,原審判令龍運公司給付趙某該3萬元利息超出趙某訴訟請求范圍。鑒于龍運公司未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應視為其對原審判決無異議,故本院不予調整。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趙某負擔。
審判長:王笑宇
審判員:唐新元
審判員:陳明
書記員:薛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