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黑龍江省海林市柴河鎮(zhèn),現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廖代龍,黑龍江九洲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牡丹江市舒適木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法定代表人:蘇衍平,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佟鐵軍,黑龍江公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第三人: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負責人:夏暉,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亮,黑龍江曦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啟純,黑龍江曦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1.原審認定牡丹江市消防支隊陽明區(qū)大隊采用了排除法進行火災事故認定,該《火災事故認定書》應是在“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情況下作出的,其僅是認可存在舒適木材公司出租給李軍的房屋上鎧裝電纜發(fā)生事故,引起天棚內鋸末保溫層陰燃引起火災的可能性,但并沒有得出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引起火災的原因這一確定性的結論。本案中,火災事故認定書已經在排出了一切可以排除的引起火災的因素的情況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一審法院認定應是在“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情況下作出的,如真是無法查清,火災事故認定只需要排除可以排除的因素即可,不必認定“不能排除舒適木材公司出租給李軍的房屋上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引起天棚內鋸末保溫層陰燃引起火災”。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最終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認定正確,決定予以維持”可以看出,起火原因已經認定且正確,而不是一審法院認為的無法查清起火原因情況下作出的。2.原審認定“四川火災物證司法鑒定所的鑒定亦未得出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是引起火災的原因這一確定性的結論”這一事實認定錯誤。首先,公安消防部門是火災事故原因認定的法定部門,四川火災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事故認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其次,四川火災物證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證經消防部門認定的引發(fā)火災的鎧裝電纜,判定為電弧作用形成熔痕樣品。這一鑒定結論補充證明了牡丹江市兩級消防部門對此次火災事故原因的正確性。二、原審判決沒有適當適用法律。本案應當適用高度蓋然性規(guī)則,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本案中趙某某依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和《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的認定結論,能夠確定舒適木材公司應當承擔火災損害賠償責任,舒適木材公司一直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反駁,舒適木材公司要求的鑒定正如一審判決,不能確定起火的原因,但是該鑒定結論恰恰能夠證明鎧裝電纜“為電弧作用形成熔痕樣品”,進一步肯定了消防部門火災事故原因認定的正確性。舒適木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案涉火災系其他原因引發(fā),根據高度蓋然性規(guī)則,一審法院應當認定舒適木材公司出租給李軍的房屋上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引起天棚內鋸末保溫層陰燃引起火災這一事實。因此舒適木材公司應承擔火災給趙某某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認定本案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明確,該認定屬于認定錯誤,一審法院開庭時,趙某某已經舉證證實消防部門對趙某某一審提交證據五,蘇衍平詢問筆錄,被一審法院采信,但一審法院沒對采信證據確認舒適木材公司是房屋的使用人、管理人,且發(fā)生故障的電纜是舒適木材公司安裝的事實未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另,在陽明法院已經生效(2014)陽民初字第246號民事判決中,確認舒適木材公司為該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管理人,并是電纜安裝人,一審法院沒有確認舒適木材公司是該房屋的使用人和管理人,也是該侵權事故電纜安裝人。舒適木材公司辯稱,一、原審認定事實并無錯誤、趙某某的該項上訴由不成立。無論牡丹江市消防支隊陽明區(qū)大隊所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是采用何種方法所作出的結論,均不屬于不能排除的不確定結論。對照牡丹江市消防支隊的《集體研究筆錄》第五頁第12-14行,明確認定:1.陽明區(qū)消防大隊未找到可以證明確實是該電纜故障引起火災的直接證據,故不應直接認定該電纜故障是引起火災的直接原因。2.結合陽明消防大隊2013年11月26日第一次現場勘驗筆錄第三頁第11-12行記載:“對馬萬和租用飲料庫東山墻上電表箱進行勘察,箱內有兩個電表和兩個空氣開關。該電表箱未過火?!钡目彬灲Y果。3.結合四川火災物證司法鑒定所對火災現場三個物證進行了詳細的鑒定結論說明,并在鑒定意見補正書中進一步作出了鑒定意見。在空氣開關、刀閘開關和電表物證中未發(fā)現有鑒定價值的樣品。即空氣開關、刀閘開關在鑒定過程中沒有鑒定出來電灼擊穿的痕跡,而導軌上的電弧熔痕是電流通過鎧裝電纜促使刀閘開關跳閘所形成的熔痕,是在正常生產工作中形成的正常痕跡。鑒定通過對鎧裝電纜上的鎧放大,對孔洞不能形成強大弧光,一閃即滅,說明鎧上的金相組織不是內部短路形成的空洞,不是導線內部所形成的金相組織,而是由外部帶電引線短路搭落在鎧裝電纜上鎖形成的電弧作用。該鑒定結論說明不是鎧裝電纜導線融爆所形成的電弧擊穿,故火災的發(fā)生與鎧裝電纜無關。由此可見,一審法院認為并沒有得出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時引起火災的原因這一確定性結論,認為四川火災物證司法鑒定所對火災現場的空氣開關、刀閘開關、電表以及陽明消防大隊在火災現場提取的鎧裝電纜的鎧進行鑒定,亦未得出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是引起火災的原因這一確定性結論,認為趙某某沒有舉出證據證明涉案火災時有舒適木材公司管理的鎧裝電纜故障引起的,不能確認趙某某因本次火災造成的損失應由舒適木材公司負責賠償的事實認定并無不當。二、原審適用法律正確,趙某某關于原審判決沒有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原審查清的本案事實,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以趙某某為原審原告應當對自己提出的涉案火災是由鎧裝故障引起的火災,并要求舒適木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主張,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以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為據,所適用法律并無不當。趙某某認為原審判決應當適用《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關于不排除不確定結論的證明力大于牡丹江市消防支隊的集體研究筆錄、火災現場勘驗筆錄、四川火災物證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和補充鑒定意見的確切結論的證明力的上訴意見,顯然理由不成立。據此,應依法駁回上訴。趙某某陳述與事實不符,原審法院已經對起火房屋、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查明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王桂榮,其享有從2009年至今的房屋所有權證據,當時起火時間房屋的使用人李軍,且對于趙某某認定房屋使用人、出租人是舒適木材公司的問題,舒適木材公司已經提出證據予以證明。(2011)陽民初字第536號民事判決中,房屋所有權人作為該案的當事人已經明確了房屋自己享有所有權,也當庭確認2010年正式接管使用該房屋,陽明法院(2006)陽執(zhí)字第80號執(zhí)行通知書中也明確告知要求舒適公司將在2009年發(fā)生收取的房屋租賃費交給法院。上述證據證明原審法院查清了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并不是認定事實錯誤。國網牡供電公司述稱,1.一審判決認定國網牡供電公司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部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2.本案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糾紛,在本案的上訴階段,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未對國網牡供電公司提出訴請主張,該雙方所陳述的爭議事實也與國網牡供電公司無關。請二審法院圍繞著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雙方針對上訴的內容進行依法裁決,維持原審判決對國網牡供電公司的判項內容。趙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舒適木材公司賠償趙某某因火災損失的財產(數控切割機四臺及測量工具等)和全部損失100萬元;2.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舒適木材公司承擔。后變更訴訟請求:1.要求舒適木材公司賠償因火災給趙某某造成的損失1026824元,2.本案訴訟費用、司法鑒定費等一切費用由舒適木材公司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11月19日6時12分,牡丹江市“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位于牡丹江市陽明區(qū)光華街59號的房屋發(fā)生火災。經牡丹江公安消防支隊陽明區(qū)大隊牡公消陽火認字(2013)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做出了對起火原因認定:“火災發(fā)生時間為2013年11月19日5時3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牡丹江舒適木材有限責任公司出租給李軍的房屋西側距該房屋西間墻10米內的天棚內,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飛火、遺留火種、生活用火不慎和生產作業(yè)引起火災;不能排除牡丹江市舒適木材有限責任公司出租給李軍的房屋房上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引燃天棚內鋸末保溫層陰燃起火成災?!?。陽明區(qū)消防大隊所認定“不能排除牡丹江市舒適木材有限責任公司出租給李軍的房屋房上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引燃天棚內鋸末保溫層陰燃起火成災”的鎧裝電纜,系牡丹江市舒適木材有限責任公司安裝、管理。趙某某認為舒適木材公司單位沒有執(zhí)行安全保障及電纜的維修和及時檢查義務,致使鎧裝電纜故障發(fā)生火災,給趙某某造成了巨大財產損失,經依據消防部門認定的火災損失而進行的司法鑒定,確定趙某某因此次火災而告成的財產損失為1036824元,要求舒適木材公司賠償。另,應舒適木材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火災現場提取的“空氣開關、刀閘開關、電表及鎧裝電纜的鎧”等物證進行了火災痕跡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1.1-1#至1-5#、1-7#至1-10#樣品判定為電弧作用形成的熔痕樣品;2.1-6#、1-11#和1-12#樣品判定未見電作用特征;3.在空氣開關、刀閘開關和電表物證中未發(fā)現有鑒定價值的樣品?!?。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案涉火災形成的具體原因是什么,各方當事人在火災形成過程中是否有過錯;二、火災給趙某某造成的損失是多少,舒適木材公司及國網牡供電公司應否付賠償責任。一、案涉火災形成的具體原因是什么,各方當事人在火災形成過程中是否有過錯?!陡鶕腥A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公安消防機構具有調查火災原因及統計火災損失的法定職權。牡丹江市消防支隊陽明區(qū)大隊做出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形成的原因是“可以排除放火、飛火、遺留火種、生活用火不慎和生產作業(yè)引起火災;不能排除牡丹江市舒適木材有限責任公司出租給李軍的房屋房上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引燃天棚內鋸末保溫層陰燃起火成災?!蹦档そ乐ш犼柮鲄^(qū)大隊是采用了“排除法”進行的火災事故認定,該《火災事故認定書》應是在“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情況下作出的,其僅是認可存在牡丹江市舒適木材有限責任公司出租給李軍的房屋房上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引燃天棚內鋸末保溫層陰燃起火成災的可能性,但其并沒有得出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是引起火災的原因這一確定性的結論。由舒適木材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四川火災物證司法鑒定所對火災現場的空氣開關、刀閘開關、電表以及消防大隊在火災現場提取的鎧裝電纜的鎧進行鑒定,亦未得出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是引起火災的原因這一確定性的結論;而趙某某也未能舉示證據證明涉案火災是由舒適木材公司管理的鎧裝電纜故障引起的,故不能確認趙某某因本次火災造成的損失應由舒適木材公司負責賠償。同時,消防部門也沒有確認國網牡供電公司在本次火災事故中負有什么過錯責任,趙某某也沒有舉示證據證明國網牡供電公司在本次火災中有過錯;雖然舒適木材公司認為國網牡供電公司有過錯,但也沒有舉出足以定案的證據證明國網牡供電公司有過錯。故一審法院不能確認國網牡供電公司應當對趙某某在本次火災給趙某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本案系火災引起的財產損害,在本案中起火點所在的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明確,趙某某也未表示向其主張權利,故一審法院向趙某某釋明是否追加起火點所在的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為本案的舒適木材公司,趙某某在一審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向一審法院提交追加舒適木材公司的申請,視為趙某某不追加起火點所在的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為舒適木材公司;二、火災給趙某某造成的損失是多少,舒適木材公司及國網牡供電公司應否付賠償責任。對于因本次火災給趙某某造成的損失,因消防部門對火災現場趙某某的損失進行了登記造冊,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造冊的財產進行了評估作價,可以確定趙某某因本次火災造成的損失為1036824元、鑒定費10000元。趙某某因鑒定支出的費用3482元。但由于在本案中一審法院不能確認舒適木材公司和國網牡供電公司有過錯,則不能判定舒適木材公司和國網牡供電公司應對趙某某的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趙某某要求舒適木材公司及國網牡供電公司賠償損失的請求在本案中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钡囊?guī)定,判決:駁回趙某某對牡丹江市舒適木材有限責任公司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800元,趙某某負擔。本院二審期間,趙某某圍繞其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2014)陽民初字第246號判決書。因火災事故認定書體現該房屋的承租人為李軍,趙某某起訴時亦稱起火房屋的承租人為李軍,故該判決書無法證實舒適木材是該房屋的占有人和管理人;2.四川火災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無法證實火災事故的確定性起火原因。本院二審確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本院認為,關于趙某某主張舒適木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據此,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訴訟請求應承擔舉證責任且其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本案中,趙某某主張舒適木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即負有提供證據證實其遭受財產損害與舒適木材公司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義務。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飛火、遺留火種、生活用火不慎和生產作業(yè)引起火災;不能排除牡丹江市舒適木材有限責任公司出租給李軍的房屋房上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引燃天棚內鋸末保溫層陰燃起火成災”。該《火災事故認定書》未能得出確定性的起火原因,僅是認為存在鎧裝電纜發(fā)生故障,引燃天棚內鋸末保溫層陰燃起火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四川火災物證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亦未能確定引發(fā)火災的原因。結合《火災事故認定書》和鑒定意見及趙某某提供的相關證據,無法認定舒適木材公司的過錯導致火災的發(fā)生,對此趙某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審法院綜合全案事實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裁判并無不當。上訴人趙某某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趙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訴人趙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牡丹江市舒適木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舒適木材公司)、原審第三人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國網牡供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003民初2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廖代龍,被上訴人舒適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蘇衍平、委托訴訟代理人佟鐵軍,原審第三人國網牡供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4041元,由上訴人趙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冬梅
審判員 杜 敏
審判員 周曉光
書記員:左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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