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孫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喜玲,黑龍江莊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文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主,住孫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英,黑龍江啟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發(fā)回重審或駁回李文靜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案涉款項系賭債,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李文靜辯稱,上訴理由不成立,因為趙某某與李文靜之間是單純的民間借貸關系,李文靜與趙某某之間不存在賭債關系,趙某某是為了逃避法定債務才虛構雙方該筆借款是賭債。一審開庭時李文靜已將借款事實陳述的十分清楚,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文靜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償還借款57,500元;2.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計息至給付之日止;3.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4月27日被告趙某某在原告李文靜處借款57,5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擔保人是商淑霞。被告趙某某在借款人處署名趙大林。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是1.5%,被告趙某某別名趙大林。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李文靜要求被告趙某某給付借款事實存在,有原告李文靜提交的借據(jù)在卷為憑。應認定原告李文靜與被告趙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原告李文靜要求被告趙某某承擔償還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對于借款事由的抗辯沒有提舉證據(jù)證明,故對被告趙某某的主張不予采信。原、被告雙方均認可月利率是1.5%,故原告李文靜要求被告趙某某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一審判決:一、被告趙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原告李文靜借款本金57,500元;二、被告趙某某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給付原告李文靜。案件受理費1,238元,減半收取619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交納。二審中,上訴人趙某某申請證人劉某出庭作證,旨在證明該筆借款系趙某某參與賭博形成的,不受法律保護。證人劉某證實,趙某某賭錢給人打欠條,劉某丈夫趙文藝的同學丁寶龍(老商的親外甥)給趙文藝打電話說你大哥讓他姨給起訴了,炸一百塊錢底的金花,輸了5萬多元給人打欠條,讓人起訴了。李文靜質(zhì)證認為,對該證據(jù)有異議,1.證人與趙某某是親屬關系,其證人證言具有傾向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2.證人的陳述都是道聽途說,不具有真實可信性。3.證人的陳述是趙某某讓丁寶龍的大姨起訴的,跟本案沒有關系,而且證人陳述的所謂的賭博也與本案李文靜沒有關系,因此該證人證言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法庭不應當采信。本院認證認為,1.證人與趙某某有親屬關系;2.法庭詢問證人趙某某和誰賭博,什么時間,地點在哪,證人均不知道。該證人證言與所謂賭債的關聯(lián)性不足,故對該證人證言不予采信。本院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關于利息問題,一審認定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1.5%,系基于趙某某的自認,趙某某在一審答辯中稱“商淑霞說給我抬錢,還這些賭債,按月利率1.5%計息”。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款項的是否系賭債,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合法。
上訴人趙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文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孫吳縣人民法院(2018)黑1124民初5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采取閱卷、調(diào)查的方式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趙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喜玲、被上訴人李文靜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英接受了本院調(diào)查。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趙某某向李文靜借款有趙某某出具的借據(jù)證實,雙方當事人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趙某某舉示的證據(jù)雖不能證明案涉款項系賭債,但是其關于利息的自認是基于賭債的自認,不能以此認定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利息。趙某某的上訴請求中關于案涉款項系賭債的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李文靜一審關于利息的請求不應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關于利息的判項應予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孫吳縣人民法院(2018)黑1124民初582號民事判決為,一、趙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給付李文靜借款57,500元;二、駁回一審李文靜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38元,減半收取61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38元,合計1,857元均由趙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樹軍
審判員 賀 穎
審判員 王 鳳
書記員: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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