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文章
葉楨(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
葉宇坤(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
黃某華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黃某市中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廣汽三菱汽車有限公司
張霞
周碧柔
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
張琴(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
熊虎鵬(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文章。
委托代理人葉楨、葉宇坤,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黃某華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黃某市中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廣汽三菱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霞、周碧柔,廣汽三菱汽車有限公司職工,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
負責人金某,該行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琴、熊虎鵬(實習),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文章與被告黃某華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黃某市中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廣汽三菱汽車有限公司、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文章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趙文章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文章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趙文章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趙文章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文章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趙文章負擔。
審判長:羅鋒
審判員:劉瓊青
審判員:劉軍
書記員: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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