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系受害人杜鐵山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原告:杜某某(系受害人杜鐵山之長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原告:杜運巧(系受害人杜鐵山之次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原告:杜祿川(系受害人杜鐵山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侯淑紅,衡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被告:張順興(系被告張某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張翠如,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杜某某、杜運巧、杜祿川與被告張某某、張順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江志獨任審判,于2017年7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杜某某、杜運巧、杜祿川委托代理人侯淑紅及原告杜祿川,被告張某某、張順興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翠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杜某某、杜運巧、杜祿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趙某某生活費、交通費、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尸檢費等共計268191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6月11日10時15分,四原告親屬杜鐵山駕駛電動二輪車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深州市太古莊福賀隆超市附近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告張某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杜鐵山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深州市交警隊認定,杜鐵山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給四原告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47847.12元、死亡賠償金423735元、喪葬費28493.50元、被撫養(yǎng)人趙某某的生活費62094.50元、交通費800元、辦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尸檢費1000元。原告共計索賠268191元,要求首先由被告張某某、張順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按30%的比例由二被告承擔148191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為了證明事故發(fā)生過程及責任劃分,原告方提交了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該認定書,二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為了證明自己的損失,原告方提交了身份證、戶口本、家庭關系證明、哈勵遜國際和平醫(yī)院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病歷、費用明細、戶籍注銷證明、尸檢報告、尸檢費票據。對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二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據上述證據查知,受害人杜鐵山出生于1951年10月10日,其生前為深州市前么頭搬運公司退休工人,系城鎮(zhèn)戶口,四原告均系其近親屬。2017年6月11日10時15分,杜鐵山駕駛電動二輪車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深州市太古莊福賀隆超市附近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由被告張某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杜鐵山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深州市交警隊認定,杜鐵山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為搶救杜鐵山,原告支出醫(yī)療費47847.12元。因事故,原告還支出尸檢費1000元。
另查明,2016年度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28249元,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6987元。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其應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杜鐵山無證駕駛機動車,且未按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其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本事故系杜鐵山與被告張某某騎行電動二輪車發(fā)生的碰撞,故對于四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張某某直接按事故責任比例30%賠償,因被告張順興與被告張某某系夫妻,故被告張順興應對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受害人杜鐵山系退休工人,為城鎮(zhèn)戶口,故四原告所提死亡賠償金應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四原告所提要求由被告張某某、張順興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損失的主張,因依據不足,故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四原告所提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尸檢費,均系事故所致?lián)p失,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予以支持。四原告所提交通費,雖證據不足,但考慮原告居住地距離深州市路途較遠,故酌情給予其交通費300元;四原告所提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趙某某、杜某某、杜運巧、杜祿川醫(yī)療費14354.14元、死亡賠償金127120.50元、喪葬費8548.05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5000元、尸檢費300元、交通費90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300元,合計165712.69元;被告張順興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7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被告張順興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江志
書記員:張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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