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丹丹,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9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0年5月26日協(xié)議離婚。2011年5月份,被告以“給孩子買房需要過戶費”為由向原告借款,但之后一直拖延不還。2016年5月2日,原被告簽訂《協(xié)議》,被告認可尚欠原告9萬元未還?,F(xiàn)原告因家中有事需要用錢,故找到被告要求其還款,但被告以沒錢為由拒絕還款。無奈,原告只得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雙方2010年5月26日協(xié)議離婚時,被告承諾給付原告8萬元,并將該承諾寫入雙方離婚協(xié)議書關于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被告理應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此后,被告僅給付原告4萬元款項,并另向原告借款5萬元。2013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9萬元的借據(jù)一份,能夠證明被告認可將上述款項全部認定為借款,其行為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2016年5月2日原被告雙方再次簽訂協(xié)議,雙方同意對該筆借款的還款期限延后,但未約定明確的還款日期。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對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所欠款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9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25元,訴訟保全費920元,共計1945元,由被告劉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趙寶瑞
書記員:徐楠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