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二龍山農(nóng)墾社區(qū)C區(qū)八委*組。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原住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二龍山農(nóng)場C區(qū)七委,現(xiàn)住黑龍江省北安市八道街百順源*號樓。
被告:曹建新(系劉某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原住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二龍山農(nóng)場C區(qū)七委,現(xiàn)住黑龍江省北安市八道街百順源*號樓。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長城,黑龍江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與被告劉某某、曹建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被告劉某某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長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訴稱,2015年1月13日,被告劉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從原告趙某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雙方約定被告在使用期間的利息為月息1分,但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2018年3月份,原告趙某找被告索要此款時,被告以此借款并非自己所用拒不償還?,F(xiàn)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利息20500.00元,合計705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原告與答辯人及原告的哥嫂系朋友關系,當時原告的哥嫂向原告借款被拒絕,原告的哥嫂找到答辯人,要求以答辯人本人的名義向原告借款,然后在轉借給趙健(原告的哥哥)。2015年1月13日原告將五萬元借款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給原告出具借據(jù)一張,約定借款期限六個月。次日,答辯人將此款交付給趙健夫妻。原告與答辯人及原告的哥嫂達成口頭協(xié)議,該款由趙健夫婦負責償還,與答辯人無關。因此,該借款到期后原告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權利,至2018年3月,答辯人才得知該款未償還。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訴訟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應依法予以駁回。即便償還,償還的義務主體應該是趙健夫婦,與答辯人無關。綜上,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被告曹建新辯稱,原告趙某向曹建新還款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應駁回原告起訴。劉某某借款時,曹建新不知情,況且此款沒用于家庭,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曹建新不應與劉某某共同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即使法院認定此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從借款之日2015年1月13日至2018年6月10日,三年半時間里,原告趙某一直沒有向曹建新主張權利,原告提起訴訟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原告趙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向本院舉示如下證據(jù):
借條一份,證明被告劉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在原告趙某處借款500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1%。
被告劉某某的質證意見為:證據(jù)本身無異議,該證據(jù)不能證實借款期限以及借款用途。
被告曹建新的質證意見為:不知情。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該證據(jù)可證實劉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原告趙某借款50000.00元,約定月利率1%的事實。且被告劉某某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劉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向本院舉示如下二組證據(jù):
證據(jù)一,2015年1月14日借據(jù)一份,證實趙健、蔡珊珊是真正借款人。
證據(jù)二,2018年3月30日被告劉某某與趙健電話錄音一份,證實五萬元借款真正借款人是趙健、蔡珊珊。
原告趙某的質證意見為:該兩份證據(jù)與原告無任何關系,證實了被告與趙健、蔡珊珊之間的借貸關系。
被告曹建新的質證意見為:無異議。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證據(jù)一、二所證實問題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無法證明被告的主張,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曹建新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舉證、質證及庭審調查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5年1月13日,原告趙某借給被告劉某某人民幣500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1%,未約定借款期限,劉某某給趙某出具借據(jù)一份。2018年3月份,原告趙某找到被告劉某某索要此款時,被告劉某某卻以此借款并非自己所用而拒不償還。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趙某與被告劉某某之間簽訂的借條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有效。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即從2018年3月起算,至2018年6月12日起訴時,原告主張權利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對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借款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二被告關于本案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對應予駁回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劉某某關于此款借給趙健夫婦,應由趙健夫妻償還的主張。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將款項借給趙健夫婦的借款行為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對被告劉某某的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曹建新關于此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曹建新不應償還的主張。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劉某某向原告趙某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曹建新未向本院舉示證據(jù)證明屬于該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故應認定該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對被告曹建新等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趙某關于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內利息及逾期利息的主張。本院認為,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息,且該利息約定不違法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約定了借期內利息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曹建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某人民幣50000.00元,并給付利息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50000.00元×月利率1%);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2.00元、減半收取781.00元,保全費725.00元,合計1506.00元,由被告劉某某、曹建新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nóng)墾中級法院。
審判員 楊永宏
書記員: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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