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杜建秋,北京市東元(滄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方北路13號。
負責人:程孝忠,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志超、宮春苗,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訴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建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志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20時53分,李朋飛駕駛冀A×××××轎車沿中捷化工園區(qū)通四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中捷化工園區(qū)通四路華潤電力門口西處,與前方停駛的許鐵頭駕駛的無號牌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4月26日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管二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朋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許鐵頭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鑒定車輛損失。2017年7月18日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做出對冀A×××××車輛損失的公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冀A×××××車輛損失金額為38117元。原告提交的2017年4月25日發(fā)票顯示,滄州臨港臣盛停車場收取冀A×××××車輛施救費900元。
另查,2017年2月28日原告為冀A×××××車輛向被告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93218.4元,并同時投保了指定修理廠險。原告的機動車行駛證顯示車牌號冀A×××××車輛所有人為趙某。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冀A×××××車輛駕駛人李朋飛負主要責任,許鐵頭負次要責任。雙方的過錯責任比例以7:3為宜。根據公估報告,冀A×××××車輛損失金額為38117元。因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應在財產損失險范圍承擔冀A×××××車輛損失的70%,即26681.9元。施救費屬于事故必然產生的費用,被告應予支付。原告未提交鑒定費相關票據,故對原告關于鑒定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某車輛損失26681.9元及施救費900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5元,減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利
書記員: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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