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
孫風林(河北齊譽律師事務所)
田某甲
原告趙某。
委托代理人孫風林,河北齊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甲。
原告趙某與被告田某甲探望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孫風林及被告田某甲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訴稱,原、被告同村長大,一個工廠打工三年。
××××年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登記結婚,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一女田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一子田某丙。
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4年12月協(xié)議登記離婚,約定兩個孩子由被告撫養(yǎng)并承擔孩子撫養(yǎng)費,原告有隨時探視孩子的權利。
原告向被告要求探視孩子,被告以各種理由阻撓,均不讓原告看孩子。
原告想給孩子買衣服,也遭到被告無理拒絕,原告為孩子買好東西送至被告處,被告不接受,又將買的東西送回原告處。
至今為止,原告在自己努力下,只見過孩子一次,而后孩子遭到被告方訓斥。
兩個孩子是原告十月懷胎所生,是原告身上掉下的肉,與原告血脈相連,情感相通。
被告阻撓原告與兩個孩子接觸,給孩子內(nèi)心造成陰影,不利于兩個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和陽光心態(tài)的培育。
為了維護孩子的健康成長的權益和母親的合法正當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依法行使孩子探視權至十八周歲止;原告每周五放學后接走兩個孩子,每周日將兩個孩子送回;原告每年暑寒假分別接走兩個孩子15天,之后將孩子送回被告處;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田某甲辯稱,1、原告方所稱的沒讓其探視過孩子不對,我讓其探視過孩子,也接收過她的衣物。
2、我并沒有阻止原告探視孩子,是孩子不愿意見他。
3、原告沒有固定居住地和收入,原告方要求每個禮拜接送孩子一次及暑寒假接送孩子15天,影響孩子學習及成長,此要求不贊同。
4、我不阻止原告方探視孩子。
本院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中,原、被告離婚協(xié)議中雖明確約定離婚后婚生子女均隨被告田某甲共同生活,但原告趙某作為生母仍享有對其子女的監(jiān)護權,有權關心、看望和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和成長情況。
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對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原告的探視次數(shù)不能過于頻繁,為此確定為每月探視兩次。
原告在行使探視權時不得影響婚生女田某乙、婚生子田某丙的正常學習與生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第一、三個星期六上午9時,原告到被告家中探視孩子各一次。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25元,由被告田某甲承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中,原、被告離婚協(xié)議中雖明確約定離婚后婚生子女均隨被告田某甲共同生活,但原告趙某作為生母仍享有對其子女的監(jiān)護權,有權關心、看望和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和成長情況。
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對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原告的探視次數(shù)不能過于頻繁,為此確定為每月探視兩次。
原告在行使探視權時不得影響婚生女田某乙、婚生子田某丙的正常學習與生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第一、三個星期六上午9時,原告到被告家中探視孩子各一次。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25元,由被告田某甲承擔25元。
審判長:馬鋒
書記員:趙紅翠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