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石鑫,黑龍江圣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蘇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城瑋,黑龍江迅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曉輝,黑龍江迅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寇某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鑫、被告寇某某委托代理人張城瑋、王曉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趙某甲生前與被告有夫妻共同財產(chǎn)存款600000元,趙某甲去世后,其中300000系其遺產(chǎn),依據(jù)其遺囑其遺產(chǎn)不再分配給被告,故該300000元應由原告繼承。趙某甲的喪葬事宜系由原告處理,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趙某甲喪葬花費,結合相關情況,本院認為趙某甲喪葬費花費4000元為宜。一次性撫恤金281450.48元,原、被告應各得140725.24元。被告雖有遺囑其遺產(chǎn)不再分配給被告,但撫恤金系給予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產(chǎn)范圍,故被繼承人無權處分撫恤金。被告雖辯稱600000元存款系其個人婚前財產(chǎn),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庭審結束后,原告申請增加訴訟請求,本院不準予。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趙某甲所有的300000元由原告趙某某繼承,被告寇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某某300000元;
二、一次性撫恤金281450.48元,原告趙某某、被告寇某某各得140725.24元,原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被給付被告寇某某140725.24元。
如果原、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2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12305元,由被告寇某某負擔31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欣 人民陪審員 楊桂榕 人民陪審員 黃 榮
書記員:張?zhí)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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