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與原告系夫妻關系。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亞娟,河北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燕,石家莊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負責人:王翔,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曉麗,河北千山恒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紀某某、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某某、張亞娟、被告紀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燕、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曉麗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醫(yī)療費61726.8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3.外購藥:111.5元;4.住院必須生活品:1339元;5.交通費500元,共計:65877.36元;二、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的費用,由被告紀某某承擔;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下述損失:1、醫(yī)療費62142.6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3、營養(yǎng)費4500元;4、誤工費54750元;5、護理費15000元;6、傷殘賠償金112996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8、鑒定費2250.72元;9、住院必需生活品1339元;10、交通費500元,共計261678.38元;二、上述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判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三、仍有不足部分,判令被告紀某某承擔;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月24日,紀某某駕駛冀A×××××轎車在騎電動車的趙某某相撞,致趙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長安區(qū)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紀某某負主要責任,趙某某負次要責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發(fā)后,原告被送往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原告認為,該侵權行為給其身體造成了嚴重損害,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紀某某辯稱,1、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均認可;2、涉案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3、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按照責任比例由人保公司承擔;4、被告紀某某墊付5萬元。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1、涉案車輛投保情況: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2、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部分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按照70%承擔;3、對于訴訟費、鑒定費,我司不予承擔;4、具體意見見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紀某某駕駛冀A×××××轎車沿太行大街由南向北行駛時紅燈通行與趙某某駕駛電動車載胡某某相撞造成車輛損失、趙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長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紀某某負主要責任,趙某某負次要責任,胡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趙某某到河北省正定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同日,轉到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60965.86元+4元+120元+26.8元+26.8元+120元+4元+4元+26.8元+120元+240元+53.6元+15元=61726.86元,原、被告均認可,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交四張收據證據,證明外購藥是用于治療此事故造成的傷情且是醫(yī)生建議購買的,主張外購藥花費415.8元。被告人保公司主張原告提交的關于外購藥的四張單據并非稅務局支持的統(tǒng)一票據,也沒有相應的醫(yī)囑證實其需要外購藥,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故不認可外購藥費用。原告主張[倍他樂克]用于治療心率過快,從病案中2017年2月3日檢查申請單可見,手術導致原告心率過快,[甲鈷胺]用于幫助神經恢復,醫(yī)院沒有這兩種藥,醫(yī)生口頭建議從外購買,這都是治病必須用藥;[鈣]用于治療骨傷愈合;購買吊帶,是因原告胳膊打石膏需要固定,幫助恢復愈合,醫(yī)院沒有,醫(yī)生讓家屬從外購買,屬于治療必備輔助工具;外購藥是原告?zhèn)橹委熕璧谋仨氂盟?,雖沒有發(fā)票,收據也能證明購藥事實,是原告實際產生費用。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支持原告外購藥415.8元,計入醫(yī)療費。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被告亦認可,本院予以認定。經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評定:趙某某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為365日、護理期為15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原告提交診斷證明、鑒定意見書證據,主張營養(yǎng)費為50元/天*90天=4500元。被告人保公司主張原告住院病案長期醫(yī)囑單及臨時醫(yī)囑單均顯示為普食,原告住院期間病情嚴重,住院期間未普食的情況下,出院后需加強營養(yǎng)存在不合理性,我司對于鑒定結論90日有異議,且營養(yǎng)費的標準應當為20元/日。被告紀某某主張營養(yǎng)費如按照鑒定意見書結論營養(yǎng)期為90日,應減去住院期間的普食22天。原告提交的診斷證明中記載需加強營養(yǎng),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記載營養(yǎng)期90天,故本院支持原告營養(yǎng)費50元/天*90天=4500元。原告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證明、誤工證明、工資表證據,證明原告從事木工制作銷售工作,收入為150元/天,主張誤工費為150元/天*365天=54750元。被告人保公司主張事故發(fā)生時間是2017年1月24日,鑒定意見書作出時間是2017年12月19日,按照誤工費計算到評殘前一日,應當為324天,鑒定結論為365日,明顯超出評殘前一日;在有傷殘賠償金又有誤工費的情況下,屬于雙重賠償,對于鑒定結論的誤工期間存在不合理性,不具有客觀性;對誤工標準不予認可,原告未提交其與石家莊柏卉家具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能證明勞動關系的真實性,也未提交相應的社保證明,出具的工資證明顯示4500元/月,未提交相應的納稅憑證,該工資證明不符合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規(guī)定1000元以上不能用現(xiàn)金發(fā)放,家具公司成立時間為2016年7月4日,該工作證明顯示2014年3月入職,明顯存在不合理性,故我司認可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49元/年計算至評殘前一日。原告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證明顯示原告在石家莊柏卉家具有限公司工作,擔任木工職務,原告未提交收入減少情況的相關證據及完稅證明,根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35785元/年,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為324天,故本院支持原告誤工費35785元/年*324天=31765.32元。原告提交住院病歷、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戶籍信息證據,證明原告妻子為原告的護理人員,主張護理費為100元/天*150天=15000元。被告人保公司主張護理費用的賠付應當以護理人員實際減少的收入情況確定,原告提交南村居委會證明顯示胡某某在家里帶孩子,沒有工作,護理人員沒有因此事故導致其收入減少,故我司認為原告沒有產生護理費。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司法鑒定意見書護理期150天,故本院支持護理費35785元/年*150天=14706.16元。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為28249元/年*20年*0.2=112996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出租車票據,主張交通費為5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收款收據證據,主張住院必需生活品費為1339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票據證據,主張鑒定費為2250.72元,原告提出鑒定申請時,申請事項為:傷殘等級、營養(yǎng)期和護理期,被告人保公司提出誤工期申請,誤工期的鑒定費為200元,是由人保公司支付的,且其中0.5元為取證費,應扣除,故本院支持鑒定費2050.22元。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紀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一、紀某某已經為趙某某墊付醫(yī)藥費5000元,紀某某自愿繼續(xù)墊付醫(yī)藥費;二、紀某某自愿賠償趙某某因此事故產生的合法合理的醫(yī)藥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補、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害,具體金額待趙某某痊愈后雙方前往保險公司另行協(xié)商。保險理賠時,返還紀某某墊付的款項;三、趙某某自愿放棄保全紀某某車輛的權力,同意紀某某提車,趙某某保留訴訟的權利。石家莊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lián)p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約定:一、紀某某自愿賠償趙某某、胡某某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合法的醫(yī)藥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補、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具體數額以紀某某保險公司報銷為準,趙某某保留對保險公司訴訟的權利。除保險公司賠償外,紀某某不再額外支付任何現(xiàn)金賠償;二、紀某某已經為趙某某墊付因本次事故產生的醫(yī)藥費5萬元,保險理賠時,返還紀某某墊付的款項;三、雙方因本次事故涉及的其他事宜自愿互不追究;四、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另查,被告紀某某駕駛的冀A×××××車輛登記在紀計芳名下,紀計芳與紀某某系父子關系。冀A×××××車輛在被告人保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行駛證、駕駛證、、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收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證明、居委會證明等證據存卷證明。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劃分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紀某某駕駛冀A×××××車輛與趙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趙某某受傷,紀某某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因此事故造成各項損失:醫(yī)療費62142.66元(醫(yī)療費61726.86元+外購藥41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誤工費31765.32元、護理費14706.16元、殘疾賠償金112996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2050.22元,共計236860.36元。原告因此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68842.66元,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1萬元,剩余58842.66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照責任劃分承擔58842.66元*70%=41189.86元。原告因此事故產生的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65967.48元,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11萬元,剩余55967.48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照責任劃分承擔55967.48元*70%=39177.24元。故被告人保公司應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00367.1元。被告紀某某墊付過5萬元,被告人保公司應將5萬元直接給付被告紀某某。故被告人保公司最后需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0367.1元。鑒定費2050.22元,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為2050.22*70%=1435.15元,應由被告紀某某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50367.1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紀某某墊付款50000元;
三、被告紀某某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趙某某鑒定費1435.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25元,減半收取計2612.5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597.5元,被告紀某某承擔2015元(原告已預交案件受理費52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盧燕津
書記員: 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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