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甲
王耀(河北捷諾律師事務所)
李路廣(河北捷諾律師事務所)
趙某乙
趙某丙
趙某丁
任某
趙某戊
趙某己
韓強
苑希梅(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某甲。
原告趙某乙。
原告趙某丙。
原告趙某丁,系趙君之子。
原告任某,系趙君之妻。
原告趙某戊。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耀、李路廣,河北捷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己。
委托代理人韓強。
委托代理人苑希梅,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任某、趙某戊與被告趙某己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5日做出(2012)裕民一初字第01364號民事判決書,宣判后,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任某、趙某戊不服,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石民二終字第00999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我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任某、趙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耀,被告趙某己及其委托代理人韓強、苑希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遺產(chǎn)為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對于遺產(chǎn)被繼承人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應按遺囑進行繼承,未留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分割。我國法律對不動產(chǎn)物權采取登記主義,房屋權利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唯一合法憑證。我國法律對不動產(chǎn)物權采取登記主義。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由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chǎn)權歸屬。房屋權利證書是權利人唯一合法憑證。本案爭議房產(chǎn)石家莊市長安區(qū)青園小區(qū)12號樓2單元101室登記在趙金銘名下,并且購買該房產(chǎn)時亦享受趙金銘工齡優(yōu)惠,因此該房產(chǎn)應當認定為趙金銘與韓淑云共同財產(chǎn)。對于本案所涉遺囑的效力,遺囑內(nèi)容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該公證書見證內(nèi)容即韓淑云所立遺囑合法有效,應按被繼承人韓淑云的遺囑進行繼承。故韓淑云所留份額應由被告趙某己單獨繼承。趙金銘早于韓淑云去世,因此趙金銘遺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由本案原、被告及韓淑云進行繼承。基此,被告趙某己享有上述房產(chǎn)十四分之九的份額;原告趙某甲、趙某丙、趙某乙、趙某戊各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額;原告趙某丁、任某合計享有該房產(chǎn)十四分之一的份額。因被告趙某己對本案爭議房產(chǎn)享有權益較大,并且一直在此房屋居住使用,因此本案爭議房產(chǎn)歸趙某己所有,由趙某己依據(jù)房屋評估價值對各原告進行折價補償較為適宜。韓淑云在遺囑中稱購房款11196元系被告趙某己墊付,原告方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該筆款項系韓淑云支付,原告未就其該項主張?zhí)峤蛔C據(jù),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本案爭議房屋購房款11196元應當認定為被告趙某己墊付,原、被告均受益于該付款行為,因此,各受益人應按分割繼承訟爭房屋所得的產(chǎn)權比例,分攤返還11196元。經(jīng)評估該房產(chǎn)現(xiàn)價值58.15萬元,扣除各原告應返還被告部分,被告趙某己應分別給付原告趙某丙、趙某甲、趙某乙、趙某戊房屋折價款40736元,給付原告任某、趙某丁房屋折價款合計40736元。
韓淑云去世后留有工資余額為3846元,應由原、被告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即被告趙某己應給付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戊各641元,給付趙某丁、任某合計641元。
關于喪葬補貼17274元,結合原告趙某丙與被告趙某己所提交證據(jù)及庭審陳述,被繼承人韓淑云去世后,因喪事所產(chǎn)生的開銷,主要由原告趙某丙與被告趙某己負擔,因此本院認為喪葬補貼由原告趙某丙與被告趙某己均分較為適宜,即被告趙某己應給付原告趙某丙喪葬補貼8637元。
原告主張分割禮金13000元,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石家莊市長安區(qū)青園小區(qū)12號樓2單元101室房屋一套(產(chǎn)權證號:石房權證長字第號)歸被告趙某己所有;
二、被告趙某己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分別給付原告趙某甲、趙某丙、趙某乙、趙某戊上述房屋折價款及被繼承人韓淑云名下存款41377元;給付任某、趙某丁上述房屋折價款及被繼承人韓淑云名下存款合計41377元;
三、被告趙某己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趙某丙喪葬補貼8637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800元、評估費6397元,共計16197元,由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任某、趙某戊負擔10412元,被告趙某己負擔57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遺產(chǎn)為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對于遺產(chǎn)被繼承人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應按遺囑進行繼承,未留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分割。我國法律對不動產(chǎn)物權采取登記主義,房屋權利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唯一合法憑證。我國法律對不動產(chǎn)物權采取登記主義。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由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chǎn)權歸屬。房屋權利證書是權利人唯一合法憑證。本案爭議房產(chǎn)石家莊市長安區(qū)青園小區(qū)12號樓2單元101室登記在趙金銘名下,并且購買該房產(chǎn)時亦享受趙金銘工齡優(yōu)惠,因此該房產(chǎn)應當認定為趙金銘與韓淑云共同財產(chǎn)。對于本案所涉遺囑的效力,遺囑內(nèi)容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該公證書見證內(nèi)容即韓淑云所立遺囑合法有效,應按被繼承人韓淑云的遺囑進行繼承。故韓淑云所留份額應由被告趙某己單獨繼承。趙金銘早于韓淑云去世,因此趙金銘遺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由本案原、被告及韓淑云進行繼承?;?,被告趙某己享有上述房產(chǎn)十四分之九的份額;原告趙某甲、趙某丙、趙某乙、趙某戊各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額;原告趙某丁、任某合計享有該房產(chǎn)十四分之一的份額。因被告趙某己對本案爭議房產(chǎn)享有權益較大,并且一直在此房屋居住使用,因此本案爭議房產(chǎn)歸趙某己所有,由趙某己依據(jù)房屋評估價值對各原告進行折價補償較為適宜。韓淑云在遺囑中稱購房款11196元系被告趙某己墊付,原告方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該筆款項系韓淑云支付,原告未就其該項主張?zhí)峤蛔C據(jù),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本案爭議房屋購房款11196元應當認定為被告趙某己墊付,原、被告均受益于該付款行為,因此,各受益人應按分割繼承訟爭房屋所得的產(chǎn)權比例,分攤返還11196元。經(jīng)評估該房產(chǎn)現(xiàn)價值58.15萬元,扣除各原告應返還被告部分,被告趙某己應分別給付原告趙某丙、趙某甲、趙某乙、趙某戊房屋折價款40736元,給付原告任某、趙某丁房屋折價款合計40736元。
韓淑云去世后留有工資余額為3846元,應由原、被告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即被告趙某己應給付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戊各641元,給付趙某丁、任某合計641元。
關于喪葬補貼17274元,結合原告趙某丙與被告趙某己所提交證據(jù)及庭審陳述,被繼承人韓淑云去世后,因喪事所產(chǎn)生的開銷,主要由原告趙某丙與被告趙某己負擔,因此本院認為喪葬補貼由原告趙某丙與被告趙某己均分較為適宜,即被告趙某己應給付原告趙某丙喪葬補貼8637元。
原告主張分割禮金13000元,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石家莊市長安區(qū)青園小區(qū)12號樓2單元101室房屋一套(產(chǎn)權證號:石房權證長字第號)歸被告趙某己所有;
二、被告趙某己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分別給付原告趙某甲、趙某丙、趙某乙、趙某戊上述房屋折價款及被繼承人韓淑云名下存款41377元;給付任某、趙某丁上述房屋折價款及被繼承人韓淑云名下存款合計41377元;
三、被告趙某己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趙某丙喪葬補貼8637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800元、評估費6397元,共計16197元,由原告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任某、趙某戊負擔10412元,被告趙某己負擔5785元。
審判長:馬永慧
審判員:馬沖
審判員:李瑤
書記員:馬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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