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學生,現住南宮市,法定代理人:趙某,住南宮市,系趙某某之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毅,河北德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南宮市第二中學。地址:南宮市。負責人:趙燦波,該學校校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嶺,該學校副校長。被告:劉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學生,現住南宮市,法定代理人:劉某,住南宮市,系劉某甲之父。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南宮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瑞華,男,現住南宮市。
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在各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00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11日下午第一節(jié)課課間劉某甲占用原告的座位,原告讓劉某甲離座,劉某甲遂將原告的左胳膊扭成骨折。當日原告在南宮市人民醫(yī)院檢查診斷為左肱骨下段骨質斷裂,遂至廣宗朱振文骨科醫(yī)院治療至2016年10月28日,住院17天?,F原告左胳膊抬不起來,已傷殘。原告認為南宮市第二中學疏于管理,存在過錯,劉某甲無辜傷害原告,二被告應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南宮市第二中學辯稱,2016年10月11日下午第一節(jié)課課間,劉某甲與同學商量問題臨時坐在趙某某的位置上,趙某某回來后要求劉某甲離開,劉某甲未立即離開,兩人發(fā)生拉拽。上課后趙某某覺得胳膊疼去醫(yī)院醫(yī)務室檢查,醫(yī)務室建議去醫(yī)院拍片,下課后通知趙某某的家長,趙某某的家長帶趙某某去醫(yī)院進行檢查。事后,學校對當事人雙方進行了調解,未達成共識。之后由公安局國保大隊進行調解,也未達成一致認同的解決方案。最后,趙某某的家長將學校以第二被告的身份告上法院,認為學校疏于管理。學校認為,一、學校有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和《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張貼懸掛在教師和樓道內,班主任老師利用班會和自習常態(tài)化教育和宣傳。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二、事件發(fā)生在課間,學校不可能立即發(fā)現并制止兩人的不當行為,任何學校都不可能對初中生進行24小時一對一監(jiān)管。三、事件發(fā)生后及時對學生家長進行了告知。因此,學校認為,在這起意外傷害事件中學校一方無過錯和過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劉某甲、劉某辯稱,一、首先對趙某某同學的受傷表示慰問。二、被告認為本案是多因一果的案件,劉某甲與原告之間并不是斗毆打架致傷,是因鬧著玩發(fā)生的事故,原、被告的打鬧,與學校疏于安全管理教育有一定的關系,因此,原、被告及學校各方都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三、因本案當事人趙某某、劉某甲都是未成年人,沒有收入,被告南宮市第二中學也是一個沒有盈利的事業(yè)單位,因此對原告的損傷,應采用較低的農村居民標準賠償。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11日下午第一節(jié)課課間,被告劉某甲與同學商量問題,臨時坐在原告趙某某的位置上,原告趙某某回來后要求被告劉某甲離開,被告劉某甲未立即離開,兩人發(fā)生拉拽,造成原告劉建茜左肱骨遠端骨折,原告劉建茜受傷后在廣宗朱振文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支出醫(yī)療費2410元。原告的傷情經南宮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護理期限為50日,營養(yǎng)期限為80日,支出鑒定費600元。事發(fā)后被告劉某為原告墊付了1000元醫(yī)療費。上述事實當事人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南宮市第二中學、劉某甲、劉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趙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毅、被告南宮市第二中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嶺、被告劉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劉某、被告劉某及被告劉某甲、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瑞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被告劉某甲占用原告趙某某的座位,經原告要求離開而未離開,引發(fā)雙方拉拽,致原告受傷,被告劉某甲對損害的發(fā)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存在過錯,因被告劉某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劉某作為被告劉某甲的監(jiān)護人應對被告劉某甲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學校作為教育機構雖不能一對一24小時監(jiān)管每一名學生,但保護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卻是學校的職責所在。本案中,學校對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劉某甲具有安全危險的行為沒有及時發(fā)現并制止,說明在管理上仍有疏漏,故學校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慮損害發(fā)生在課間、直接沖突的雙方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認知及自控能力的事實,由學校對被告劉某甲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30%的責任為宜。原告要求賠償醫(yī)療費2410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住院治療17天,故本院確認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50元(50元/天×17天),原告的護理費根據南宮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護理期限,參照居民服務業(yè)2016年的平均工資,護理費確定為4594.93元(33543元/365天X50天);原告的營養(yǎng)費根據南宮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確定的營養(yǎng)期限,營養(yǎng)費確定為2400元(30元/天×80天);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在廣宗朱振文骨科醫(yī)院治療的事實,酌情支持300元,鑒定費確定為600元,綜上原告趙某某的各項損失總計為11154.93元。被告劉某為原告支付的醫(yī)療費1000元應在賠償款中扣減。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劉某賠償給原告趙某某損失6808.45元(已扣減被告劉某為原告支付的1000元醫(yī)療費);二、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南宮市第二中學賠償給原告趙某某損失3346.48元;三、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原告趙某某負擔175元、被告劉某負擔70元、被告南宮市第二中學負擔3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趙文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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