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玉霞(趙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德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天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運輸公司退休職工,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成海,黑龍江薛成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萬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樺川縣。
原審被告:顏廷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樺川縣郵政局職工,住黑龍江省樺川縣。
上訴人趙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王萬林、原審被告顏廷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3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趙某某對借款合同的擔保責任免除后,又在土地承包合同中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的行為系對借款擔保合同的重新確認,趙某某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王永春
審判員 于靜哲
審判員 李曌
書記員: 梁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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