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號。組織機構代碼:××。
負責人陶俊明,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志鵬,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系死者李柏橋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系死者李柏橋長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革明。系死者李柏橋次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春珍。系死者李柏橋長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愛珍。系死者李柏橋次女。
以上五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國祥,孝感市孝南區(qū)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審被告孫某某。
原審被告孝感天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建設路建設新村。
法定代表人聶金階,該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何闖。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5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志鵬,被上訴人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的委托代理人王國祥,原審被告孫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孝感天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何闖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15時20分許,何闖駕駛鄂K×××××號車沿孝感市北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至北京路065號路燈桿處時,遇李柏橋駕駛人力三輪車由車行方向從左往右橫過道路,在何闖停車讓行時,孫某某駕駛的鄂K×××××號出租車以約58km/h的速度沿北京路由北向南由后方行駛至此,與何闖駕駛的鄂K×××××號車發(fā)生追尾相撞,致鄂K×××××號車向前沖撞時,其車前中部偏左與李柏橋的人力三輪車右后角相撞,造成李柏橋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故經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認定,孫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何闖、李柏橋無責任。李柏橋受傷后被送至湖北航天醫(yī)院搶救,用去醫(yī)療費2321.78元。事發(fā)后,孫某某先行支付李柏橋搶救費2321.78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鄂K×××××號出租車的登記車主為孝感天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500000元,沒有購買不計免賠)各一份。鄂K×××××號車的車主為何闖,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一份。本次事故發(fā)生在兩車的保險合同有效期內。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李柏橋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清楚,交警部門對本案事故的認定和責任劃分客觀、真實,依法予以采信。因事故車輛鄂K×××××號出租車、鄂K×××××號車投有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故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的損失應先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在此事故中,孫某某負全部責任,故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由孫某某承擔。經核實,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搶救)2321.78元、喪葬費21608.5元(43217元/年÷2)、死亡賠償金248520元(24852元/年×10年)、被扶養(yǎng)人趙某某生活費30025.8元(16681元/年×9年÷5人)、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1800元,以上合計354276.08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作為鄂K×××××號出租車的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的限額內賠償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2321.78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作為鄂K×××××號車的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11000元,以上合計為123321.78元。超出交強險的部分230954.30元(354276.08元-123321.78元)由孫某某進行賠償。因鄂K×××××號出租車投有商業(yè)三者險,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184763.44元(扣除20%不計免賠率,230954.30元×80%)。孫某某賠償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46190.86元。孝感天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系事故車輛鄂K×××××號出租車的實際車主,對孫某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孫某某先行墊付李柏橋醫(yī)療費2321.78元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據此,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損失112321.78元;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損失11000元,兩項共計123321.78元。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鄂K×××××號出租車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損失184763.44元。三、孫某某賠償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損失46190.86元,孝感天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孫某某先行支付李柏橋醫(yī)療費2321.78元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四、駁回趙某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應付款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80元減半收取1140元,由孫某某、孝感天誠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之規(guī)定,本案死者李柏橋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在一、二審時提供的證據孝感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丹陽辦事處桂橋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李某生前所屬的工作單位孝感市孝南區(qū)種子公司出具的《證明》,她的住院病歷、診斷報告、出院記錄等證據能夠證明李某生前有工資收入、趙某某因年老多病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由李某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事實,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上訴稱趙某某未證實死者李某生前具有扶養(yǎng)能力,又無證據表明自身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獲取基本生活來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法律并未規(guī)定夫妻之間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與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相互排斥,故本案中李某對趙某某的扶養(yǎng)義務與趙某某的子女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對趙某某的贍養(yǎng)義務并不矛盾,即李某、李某某、李革明、李春珍、李愛珍對被上訴人趙某某均有扶養(yǎng)義務,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上訴稱趙某某應由成年子女扶養(yǎng),明顯不欠缺基本生活來源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在處理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時往往以年齡作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的標準的說法無證據支持,亦不屬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本院依法不予審理。綜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艷華 審判員 李元成 審判員 喻富林
書記員:胡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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