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原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職工,住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戶籍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方彪,湖北知途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歡,湖北知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郝云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雙城市人,無職業(yè),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原告趙沁洲與被告郝云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沁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向原告返還保證金50,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息償清之日止;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案外人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副總經(jīng)理,被告系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下屬“漢十項目部”主要負責人。2016年3月4日,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為加快漢十項目部橋梁樁基旋挖施工生產進度,與漢十項目部簽訂《湖北中闊漢十項目部關于三標段生產進度專項協(xié)議》,約定:自2016年3月4日起,漢十項目部應每月旋挖樁基不少于180根,按月進行核算,若完成工作量,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將獎勵漢十項目部94,000元;同時,為確保獎勵兌現(xiàn),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自有資金50,000元作擔保,若不能完成工作量,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僅需向項目部支付基本工資,且被告應在當日核算完畢后三日內將保證金金額返還原告。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隨即向被告支付了保證金50,000元。驗收期限屆滿后,經(jīng)核算,漢十項目部并未按約完成工程量,不符合給付獎勵的條件,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遂未兌現(xiàn)獎勵,被告也長期持有保證金50,000元拒不返還,原告多次催討無果。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原系案外人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被告原系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漢十項目部負責人。2016年3月4日,原告代表案外人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所在的漢十項目部(乙方)簽訂《湖北中闊漢十項目部關于三標段生產進度專項協(xié)議》,約定:自2016年3月4日開始,乙方保證單臺設備每日工作量不少于4根,月完成工作量單臺設備不少于90根,以2016年4月5日為限,進行月度核算;乙方按協(xié)議時間完成約定工作量,根據(jù)總包合同約定,甲方協(xié)助乙方項目部落實總包給予項目部15/米的安全獎勵,單臺合計約27,000元,另外公司給予項目部20,000元進度獎勵,每個作業(yè)隊總計約47,000元;兩個作業(yè)隊合計月度獎勵約94,000元;截止核算日期,經(jīng)公司當月核定確認后,由公司次月兌現(xiàn)獎金,若公司無法兌現(xiàn),則由趙某某個人擔保,獎金從趙某某個人獎金或提成中給予兌現(xiàn)。(甲乙雙方自本協(xié)議簽訂后,趙某某個人在當日內先將50,000元資金存入乙方賬戶,作為保證,乙方出具相關收據(jù));項目經(jīng)理、技術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單個作業(yè)隊各4,000-6,000元/人月,其他人員由項目部統(tǒng)籌安排,將分配方案上報公司;乙方未按本協(xié)議約定時間完成規(guī)定的工作量,乙方須在月度核算完成三日內將50,000元資金返還給趙某某個人,公司只發(fā)放項目部所有員工基本工資,乙方無任何異議,并同意無條件遵守。乙方處由擔任項目部負責人的被告,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的王佐,項目部施工負責人的鞠鄭共同簽字。協(xié)議簽訂當天,原告向被告?zhèn)€人賬戶匯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趙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伍萬元正?!贝撕?,由于項目部未按約完成工作量,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50,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向原告返還保證金并支付利息。第一,《湖北中闊漢十項目部關于三標段生產進度專項協(xié)議》是原告代表案外人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所在的漢十項目部簽訂的,被告雖為項目部負責人,但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未完成規(guī)定的工作量,由項目部將資金返還給趙某某個人;第二,專項協(xié)議項目部三位負責人共同簽字,被告收款的行為系代表項目部,由于項目部不具有主體資格,項目部的責任應由設立項目部的單位承擔,即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現(xiàn)項目部未完成工作量,湖北中闊巖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應向原告返還50,000元,綜上,被告系履行職務行為,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并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并支付利息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不應退還保證金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均
書記員: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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