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河川,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蠡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鑫,河北上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樊璐鑫,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邯鄲市一簍油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叢臺路32號。法定代表人:王保剛,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河川與被告邯鄲市一簍油餐飲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河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鑫,被告邯鄲市一簍油餐飲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趙河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所簽《關于設立邯鄲顧氏美美涮園開發(fā)區(qū)眾籌店(以工商注冊核名為準)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之合伙協(xié)議》(以下簡稱“合伙協(xié)議”);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15000元投資款;3.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2450元(以原告投資金額15000元為基數按定期銀行存款利率4倍(即7%)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實際退還之日止(暫計算至2017年9月1日);4.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北京人人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一家股權眾籌的網絡平臺,網址為××,2015年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保剛作為項目發(fā)起人在該眾籌網絡平臺上發(fā)布了“顧氏美美涮園”一眾籌項目,在該項目的介紹中說明目標金額為160萬元,回購周期為12個月。原告為人人投網絡平臺上的注冊成員,原告在該網絡平臺上注冊申請了易寶支付賬戶,并向易寶支付賬戶進行了充值,后通過該支付賬戶向“顧氏美美涮園”這一項目進行了投資,并支付投資款15000元,并且最終該項目融資成功。后2015年2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關于設立“邯鄲顧氏美美涮園開發(fā)區(qū)店眾籌店(以工商注冊核名為準)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之合伙協(xié)議”》,在該合同中約定被告作為普通合伙人于2015年1月30日與包括原告在內的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邯鄲顧氏美美涮園開發(fā)區(qū)店眾籌店(以工商注冊核名為準)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顧氏美美合伙企業(yè)”),被告出資32萬元,份額占比為30%;原告出資15000元,份額占比為0.82%(所有共同有限合伙人出資共計128萬元,份額占比為70%)。并且在該合同中對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出資人的資金使用安排進行了詳細的約定,約定了對該項目的選址、裝修、設備采購等項目實施事項的具體資金用量,并約定融資成功后人人投公司通過第三方資金安全托管平臺“易寶支付”分批撥付項目資金,并遵照項目融資安排表按照項目進展情況以每項多筆的方式進行階段性打款(每筆打款金額為5萬元),并且關于成功融資款項的支取說明由被告根據項目實際進度提出申請,由人人投公司依托融資安排說明進行審核,在確認無誤后于3個工作日向易寶支付發(fā)起付款指令;被告需將融資款使用情況每周以財務報表形式向委托融資平臺“人人投”匯報”。并且同日被告作出了《融資資金使用承諾書》,其承諾:“1、顧氏美美合伙企業(yè)項目的所有用款賬目清晰,保證用款的真實性!2、如用款問題出現隱瞞、虛報、挪用等情況,本合伙事務執(zhí)行人需全額賠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原告通過登錄人人投公司的網站并打開“顧氏美美涮園”這一項目的資金記錄后發(fā)現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28日在短短的半個月左右的時間內人人投公司分3次將152000元全部放款,而且被告用款憑證也均未上傳至人人投公司處,并且對于該放款的處理意見人人投公司也未予明確說明。因此,包括原告在內的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款是否發(fā)放予了項目方即顧氏美美合伙企業(yè),被告對該資金是否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合理使用,被告以及人人投公司均未向原告明示。同時,在該合同的第9條約定:“合伙企業(yè)應當聘請第三方財務公司進行財務管理,并且將每周的營收數據和每月的財物報表發(fā)送于原告;并將每個月的月度營業(yè)報表、分紅詳情于下一個月的第10個工作日前上傳至人人投公司網站”,但是原告通過登錄人人投公司的網站打開經營數據管理一欄發(fā)現顯示“暫無經營數據”,打開分紅管理一欄后發(fā)現只顯示2015年3月6日-2016年9月29日共計16期分紅,但2016年9月29日至今的分紅情況第一被告并未提交。而且通過查看“顧氏美美涮官方股東群”(QQ群號為:224347417)發(fā)現群內只公布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分紅數據以及財務報表,2017年1月至今的分紅數據以及財務報表均未向原告公示。因此被告明顯違反了合同的相關約定,根據該合同第7條出資義務及資金使用約定:“普通合伙人即被告怠于履行義務,應按照各守約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金額(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年定期存款利息的4倍向守約有限合伙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普通有限合伙人應按合伙人實際出資額進行返還。”在該項目融資成功并正式運營滿12個月之后,包括原告在內的投資人均要求項目方予以回購投資款,但是項目方用各種理由予以推脫。后2016年3月30日項目方向原告出示了《關于人人投項目“顧氏美美涮園”眾籌店的現狀和發(fā)展規(guī)劃的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在該意見書中項目方稱“就目前而言,依靠目前經營的利潤情況來進行回購是很困難的…我公司也誠懇的面對各位股東,希望能繼續(xù)和各位股東合作,希望股東能繼續(xù)持股并享受分紅一年,一年后各位股東如果仍不滿意,我公司會與各位股東一起進行回購工作”,最終署名為“顧氏美美涮園”;并且至今距項目方出具該《意見書》又過了將近一年半之久,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投資人均紛紛要求項目方回購投資款,但是通過QQ以及打電話多次聯(lián)系被告但都沒有回復。后原告無奈之下只能打人人投公司的官方電話,原告對此要求人人投公司督促被告向原告履行告知所成立合伙企業(yè)的名稱以及督促其履行公示財務報表、分紅記錄等信息,同時要求人人投及時向原告履行回購義務,但是人人投公司均說會盡快給原告回復,但是原告始終也沒有接到人人投公司給予原告的答復。綜上,原告認為被告未按照約定登記注冊成立“顧氏美美合伙企業(yè)”已經構成了嚴重違約,而且被告更未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其自身承諾的資金使用安排、項目選址裝修采購設備以及財務披露的約定義務,并且財務由被告自身控制,財務報表以及分紅情況的真實性原告有正當理由予以懷疑;同時,人人投公司作為項目的審核方以及資金監(jiān)管方也未盡到其應當盡到的項目審查以及資金監(jiān)管職責,放任被告任意申請資金以及惡意不向原告以及其平臺公布財務報表以及分紅數據這一情況,因此其應與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邯鄲市一簍油餐飲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故意撤回對必要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致使該案無法查清基本事實,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申請撤銷對被告北京人人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被告為發(fā)展餐飲事業(yè),委托北京飛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系北京人人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關聯(lián)企業(yè))在人人投網絡平臺眾籌餐飲項目。被告按照相關約定將認繳出資32萬元轉入人人投網絡賬戶,人人投網站按照眾籌情況向答辯人轉款,至今還有40萬元未轉入被告賬戶,人人投公司應當當庭說明情況。原告起訴時已經將人人投公司作為被告起訴,后又撤回對人人投公司的起訴,致使案件事實不能查清。為查清案件事實,定紛止爭,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申請撤銷對被告北京人人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二、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合伙協(xié)議》原件,以確定原告主體身份。被告首先在《合伙協(xié)議》蓋章后,將相關合同交付給人人投公司,人人投公司負責向相關眾籌參與人確認簽字。但至今人人投公司未向被告給付原件,原告只能按照人人投公司提供的名單給付相應款項,未能確定相關人員是否具備主體資格。既然原告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答辯人要求確認原告主體身份。三、被告履行《合伙協(xié)議》相關義務后,原告遲遲不配合被告注冊公司。原告不去工商管理部門面簽公司成立事宜,致使目標公司遲遲不能成立,被告的眾籌目的至今不能實現。原告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四、原告應當明確訴訟請求和法律關系。原告既要求解除合伙協(xié)議,又要求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原告應當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如果原告認為雙方是合伙關系,那么應當按照合伙關系,應先進行合伙清算,不存在支付利息情況。如果原告認為其投資款項是借貸關系,那就與合伙協(xié)議和違約金無關。原告訴訟請求,法律關系混亂,原告應當明確。五、該案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應當按照合伙糾紛的相關法律處理該案?,F合伙企業(yè)沒有成立,原告以及被告應當作為發(fā)起人對企業(yè)成立前籌備階段支出,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責任。企業(yè)雖然沒有成立,答辯人還繼續(xù)堅持經營餐飲,且每月都按照人人投公司提供的名單,向有關人員支付收益。截至目前,被告返款總額已超過60萬元。眾籌企業(yè)沒有成立,原告所獲利益應當在合伙清算時予以扣減。眾籌企業(yè)沒有成立,不存在被告回購股份情況,更不存在原告支付違約金情況。按照約定,即使回購,回購價格也應當是協(xié)商確定,在目標企業(yè)沒有成立情況下,不存在全額返還投資款的問題。既然是合伙,風險應當共擔,清算后如有盈余按比例分配,如有虧損,按比例承擔,這才符合法律基本理念。綜上所述,在合伙關系未進行清算前,不能確定被告具有還款責任,依法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5年2月1日,原告趙河川與被告邯鄲市一簍油餐飲有限公司簽訂《關于設立“邯鄲顧氏美美涮園開發(fā)區(qū)店眾籌店(以工商注冊核名為準)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之合伙協(xié)議”》,合同主要約定:被告作為普通合伙人于2015年1月30日與包括原告在內的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邯鄲顧氏美美涮園開發(fā)區(qū)店眾籌店(以工商注冊核名為準)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顧氏美美合伙企業(yè)”),被告出資320000元,份額占比為30%;原告出資15000元,份額占比為0.82%(所有共同有限合伙人出資共計128萬元,份額占比為70%),融資成功款項通過第三方資金安全托管平臺“易寶支付”分批撥付項目資金。被告作為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合伙企業(yè)成立后,由被告實際負責經營,可分配凈利潤的70%由包括本案原告在內的全體有限合伙人分享,其余30%由普通合伙人即本案被告分享。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通過“易寶支付”平臺支付了15000元投資款。另查明,“易寶支付”系人人投公司名下賬戶管理平臺。被告收到原告投資款后,并未成立雙方簽訂上述協(xié)議的合伙企業(yè),而是將該款項挪作他用,用于經營邯鄲開發(fā)區(qū)顧氏美美飯店,但一直按照約定比例為原告發(fā)放紅利,分31次共向原告發(fā)放紅利5121.98元。經本院查詢,該飯店于2016年4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于淑梅,工商登記機關為邯鄲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為河北省××市轄區(qū)開發(fā)區(qū)××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并要求被告退還投資款并支付違約金,被告拒絕,雙方爭議成訟。原告起訴時,將北京人人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列為被告,后于2018年4月11日向我院提出申請,撤回了對北京人人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合伙協(xié)議,雙方簽訂協(xié)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投資、設立和運營邯鄲顧氏美美涮園開發(fā)區(qū)眾籌店。而被告收取原告的眾籌款后并未設立該眾籌店,而是將原告的眾籌款用于2016年4月注冊成立的邯鄲開發(fā)區(qū)顧氏美美飯店的經營,鑒于原告的眾籌款已經被被告挪作他用,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實現,故原告要求解除該合伙協(xié)議,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要求應追加人人投公司為當事人參加訴訟的問題。本案中,根據雙方簽訂合伙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融資成功款項需通過第三方資金安全托管平臺易寶支付分批撥付項目資金?!北景冈趯徖磉^程中,原、被告均認可該平臺系人人投公司名下賬戶管理平臺,原告已經依約將款項轉至該平臺,被告亦按照雙方協(xié)議約定即本案原告起訴的數額的投資比例向原告發(fā)放紅利,且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中并無人人投公司的蓋章簽字,人人投公司并非雙方協(xié)議的相對方,故被告要求追加人人投公司參加訴訟,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人人投公司收到原告投資款后并未全部支付給被告,可另行向人人投公司主張權利,本案不作處理。關于被告辯稱原告不去工商管理部門面簽公司成立事宜,致使目標公司遲遲不能成立。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顯示被告系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鑒于此,關于公司注冊等相關事宜理應由被告主持,且協(xié)議中亦有原告的聯(lián)系方式,被告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曾通知過原告配合公司注冊,故對于被告該項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原告15000元投資款的問題。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協(xié)議后,被告分31次共計為原告分紅5121.98元?,F雙方協(xié)議已解除,扣除被告已支付給原告的5121.98元,被告還需返還原告投資款9878.02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問題。本案中,被告雖將原告投資款挪作他用,但一直按月按比例向原告分配紅利,原告在明知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企業(yè)并未成立的情況下非但沒有積極向被告主張權利,而一直接受原告的紅利分配,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存在過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趙河川與被告邯鄲市一簍油餐飲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簽訂的《關于設立“邯鄲顧氏美美涮園開發(fā)區(qū)店眾籌店(以工商注冊核名為準)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之合伙協(xié)議”》;二、被告邯鄲市一簍油餐飲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趙河川投資款9878.02元;三、駁回原告趙河川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6元,由原、被告各負擔11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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