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王薇,哈爾濱市香坊區(qū)123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霞,哈爾濱市香坊區(qū)123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爾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中山路68號。
法定代表人王敬文,男,該單位經理。
委托代理人蔡慶治,黑龍江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與被告哈爾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委托代理人朱霞,被告哈爾濱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慶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二在施工時間、施工項目上均與原告主張的到施工現(xiàn)場工作時間、施工項目不符,證人賈某某出庭作證亦證明原告并非為被告工作,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亦不予認可,故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訴求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預交),原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玉堂 人民陪審員 萬淑珍 人民陪審員 李連芳
書記員:吳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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