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葛寶(景縣景華法律服務所)
和寶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師事務所)
北京培仁律師事務所(北京培仁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葛寶,景縣景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寶某,農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賢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靜雅,北京培仁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和寶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志廣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葛寶、被告和寶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應當查明的事實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哪些損失?被告應當如何賠償?
圍繞本案應當查明的事實,原告提供證據如下:
1、證據一、哈勵遜國際和平醫(yī)院病歷一份。載明:原告趙某某因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左肱骨近端骨折,自2014年4月6日至2014年4月18日在該院住院治療12天。用于證明原告的傷情及住院天數。
2、證據二、哈勵遜國際和平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載明:原告趙某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左肱骨近端骨折,自2014年4月6日至2014年4月18日在該院住院治療。用于證明原告的傷情。
3、證據三、哈利遜國際和平醫(yī)院病人費用明細單5頁。載明原告趙某某自2014年4月6日至2014年4月18日在該院住院治療用藥明細及金額31874.64元。
4、證據四、哈勵遜國際和平醫(yī)院2014年9月至10月門診收費票據16張,收費金額為1316元。景縣中醫(yī)院2014年11月25日門診收費票據4張,收費金額為228.40元。用于證明原告后期復查、正骨治療費為1544.40元。
5、證據五、景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2014)臨鑒字第16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意見為:1、原告趙某某左上肢損傷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左下肢損傷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2、原告趙某某誤工期為270日、營養(yǎng)期為75日、護理期為100日。3、原告趙某某后期治療費約為10000元。
6、證據六、景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收費票據一張。證明原告趙某某司法鑒定費為2000元。
7、證據七、原告趙某某與河北恒宇橡塑制品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一份(附河北恒宇橡塑制品集團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載明:原告趙某某與河北恒宇橡塑制品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自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
8、證據八、原告趙某某2013年10月、12月及2014年1-3月份工資表。證明原告趙某某的日工資為112.6元。
9、證據九、原告趙某某誤工證明一份。證明原告趙某某自2014年4月6日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能上班,河北恒宇橡塑制品集團有限公司停發(fā)工資。
圍繞本案應當查明的事實,被告和寶某提供如下證據:
1、證據一、景縣第二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11張,收費金額為1200元。用于證明被告為原告支付門診急救費為1200元。
2、證據二、董淑華代收醫(yī)療費收條一張。載明2014年4月3日,河北省故城縣軍屯鄉(xiāng)趙廟村馮金博為和寶某與趙某某交通事故向趙某某代交醫(yī)療費35000元,代收人為董淑華。證明被告和寶某向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5000元。
圍繞本案應當查明的事實,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提供如下證據:
1、證據一、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單一頁。證明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和寶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地點為衡水景縣龍華鎮(zhèn)。
2、證據二、保險條例附加保險條款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載明:投保時約定行使區(qū)域,保險事故發(fā)生在約定行使區(qū)域以外而增加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免賠金額。
3、證據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該條款第九條第(四)項載明投保時約定行使區(qū)域,保險事故發(fā)生在約定行使區(qū)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被告和寶某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原告提供證據一至九均無異議。
本院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認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供證據一至六,被告和寶某未提出異議,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未到庭質證,是對其訴權的放棄,且上述證據均是專門機構出具的正規(guī)票據及文書,故本院對原告提供證據一至六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七沒有用人單位及法人簽字蓋章,且未經勞動部門備案,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不予認定,從而推出原告提供的證據八、九不具有真實性,因此,對原告提供證據八、九的證明力不予認定。
原告對被告和寶某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是:被告提供的證據一、二都是真實的,沒有異議。
本院對被告和寶某提供證據的認證意見是:因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沒有異議,且被告提供的證據與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沒有關聯性,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未到庭質證并不影響證據的效力,故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一、二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被告和寶某對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是:我和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不知道有該約定。
原告對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是:被告和寶某對增加免賠率的條款并不知情,由此可見被告保險公司并沒有盡到明顯的提示義務,且該條款顯失公平,應屬于無效條款。
本院對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提供證據的認證意見是:證據一是被告和寶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的真實記錄,本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定;證據二、三是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對投保車輛保險利益的限制,致使投保車輛失去投保的意義,故對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提供的證據二、三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駕駛、安全駕駛。本案中,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和寶某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行駛,未按操作規(guī)程文明駕駛而發(fā)生交通事故,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和寶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趙某某、被告和寶某對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均未提出異議,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當由原、被告均擔。本案中,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和寶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應自行負擔50%的損失;被告和寶某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和寶某駕駛的冀T×××××轎車在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和保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此,本院認為,首先應當由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首先賠償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誤工費7534.85元、護理費2790.68元、傷殘賠償金22409.20元,共計42734.73元。原告趙某某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未獲得賠償部分損失38878.92元,由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50%,即19439.46元。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賠償原告趙某某的總損失為62174.19元。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的投保時約定行使區(qū)域,保險事故發(fā)生在約定行使區(qū)域以外而增加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免賠金額主張,被告和寶某表示不知情,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的其他損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和寶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應代為被告和寶某履行賠償義務,故被告和寶某要求原告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3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和寶某放棄為原告支付的急救費1200元,是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2174.19元;
二、原告趙某某返還被告和寶某人民幣35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164元,被告和寶某負擔1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駕駛、安全駕駛。本案中,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和寶某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行駛,未按操作規(guī)程文明駕駛而發(fā)生交通事故,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和寶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趙某某、被告和寶某對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均未提出異議,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當由原、被告均擔。本案中,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和寶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應自行負擔50%的損失;被告和寶某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和寶某駕駛的冀T×××××轎車在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和保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此,本院認為,首先應當由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首先賠償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誤工費7534.85元、護理費2790.68元、傷殘賠償金22409.20元,共計42734.73元。原告趙某某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未獲得賠償部分損失38878.92元,由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50%,即19439.46元。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賠償原告趙某某的總損失為62174.19元。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的投保時約定行使區(qū)域,保險事故發(fā)生在約定行使區(qū)域以外而增加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免賠金額主張,被告和寶某表示不知情,被告人民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的其他損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和寶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北京市分公司應代為被告和寶某履行賠償義務,故被告和寶某要求原告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3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和寶某放棄為原告支付的急救費1200元,是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2174.19元;
二、原告趙某某返還被告和寶某人民幣35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164元,被告和寶某負擔164元。
審判長:高志廣
書記員:林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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