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海波,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寧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銳,河北濟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珊,河北晟舜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趙海波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海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趙海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賠償款50000元,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1日在393省道119Km+700m處,原告駕駛冀A××××冀A×××××重型半掛貨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頭東尾西停駛的石家莊市贊皇縣邢郭鄉(xiāng)北邢郭村劉卓駕駛的冀A×××××重型自卸貨車尾部相撞,造成原告?zhèn)?、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11日寧晉縣交通警察大隊勘察作出第2017095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入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5萬元且入有不計免賠險。原告的損失共計159819.5元,被告應在5萬保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辯稱,本案為保險糾紛,而被保險人為石家莊元磊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原告,原告不具有主體資格,應當駁回其起訴,另外該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5萬元及不計免賠,在核實駕駛?cè)笋{駛證、駕駛從業(yè)資格證及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合法有效后,不具其他免賠事項后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應扣除三者險12000元的無責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11日,在393省道119Km+700m處,原告駕駛冀A××××冀A×××××重型半掛貨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頭東尾西停駛的石家莊市贊皇縣邢郭鄉(xiāng)北邢郭村劉卓駕駛冀A×××××重型自卸貨車尾部相撞,造成原告?zhèn)?,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11日寧晉縣交通警察大隊勘察作出第2017095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駕駛冀A××××冀A×××××重型半掛貨車在被告處入有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50000元險種且不計免賠,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159819.5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證、事故認定書、保單、原告駕駛車輛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寧晉縣醫(yī)院病例、診斷證明、邢臺市第三醫(yī)院報告單、醫(yī)療費票據(jù)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駕駛冀A××××冀A×××××重型半掛貨車在被告處入有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50000元險種且不計免賠,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住院伙補費、營養(yǎng)費是1479元,護理費7951.36元、誤工費14929.64元,傷殘賠償金59994.8元(包括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3496.8元),被告依法應予在限額內(nèi)賠償50000元。關(guān)于被告主張的應扣除交強險12000元的無責賠償一項,原告車輛投保的是車上人員座位商業(yè)險,與對方交強險無關(guān),故對被告此主張不予支持。被告主張被保險人為石家莊元磊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而非原告一項,車上座位險的給付對象是車上乘坐人員,原告是受益人,有權(quán)獲得賠償。綜上所述,原告的請求應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給付原告趙海波人身損害賠償款50000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英濤
書記員: 張保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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