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于曉苑,黑龍江佳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博,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海洋與被告郭某某、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海洋委托代理人于曉苑,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博,被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二被告系民間借貸及擔保合同關系,三方簽訂的借款協議中關于借款本金、不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還款期限及連帶保證責任的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郭海清作為共同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被告于某作為連帶保證人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中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確認。原告主張被告郭海清2013年12月13日借款2,000,000元,有被告郭海清出具的借據及被告于某賬戶存款記錄為證,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主張實際借款1,900,000元證據不足,本院不予確認。原告認可被告郭海清于2014年4月至8月共給付原告借款利息50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主張另行給付原告借款利息300,000元,并匯入案外人賬戶,因證據不足,且原告對此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確認,二被告可另行向案外人主張權利。原告主張被告郭海清于2014年9月1日向其另行借款300,000元,合計借款2,300,000元,并由被告于某作為連帶保證人,有借款協議及收據作為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提出沒有另行借款300,000元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過高,借款2,000,000元應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每年6.15%的四倍,即年利率24.6%計算借款利息,借款300,000元應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每年6%的四倍,即年利率24%計算借款利息。據此,2013年12月13日借款2,000,000元,計算至原告主張的截止日期2014年12月18日止,利息總額應為498,739.73元(2,000,000元×24.6%×370天÷365天)。2014年9月1日借款300,000元,計算至原告主張的截止日期2014年12月18日止,利息總額應為21,304.11元(300,000元×24%×108天÷365天)。截止2014年12月18日,被告郭海清應給付原告利息合計520,043.84元(498,739.73元+21,304.11元),實際給付500,000元,故尚欠原告利息20,043.84元(520,043.84元-500,000元)。原告主張的借款利息中超出部分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趙海洋借款本金2,300,000元;
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趙海洋截止于2014年12月18日的借款利息20,043.84元;
三、被告于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趙海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18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郵寄費48元(均為原告預交),由原告趙海洋負擔案件受理費3824元,由被告郭海清負擔案件受理費25,3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郵寄費48元,由被告于某對被告郭海清負擔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并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趙海洋。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馮玉堂 人民陪審員 李連芳 人民陪審員 萬淑珍
書記員:吳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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