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海某。
委托代理人:趙金玉。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
負責人:曹煒,該公司經(jīng)理。
地址:河北省唐某市新華西道34號。
委托代理人:王靜,河北尚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海某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海某委托代理人趙金玉,被告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趙海某與被告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應按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劉洋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趙海某為冀B×××××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2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3392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被告對原告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事故損失應予賠償。對于三者的損失,首先應由原告事故車輛投保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三者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22648元(冀B×××××車損23245元-2000元+公估費1163元+施救費240元),未超過2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被告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原告22648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險項下的損失為32000元(冀B×××××車輛損失30250元+公估費1510元+施救費240元),未超過13392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限額,被告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原告32000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趙海某事故保險金人民幣54648元(32000元+2264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6元,減半收取608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趙海某與被告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應按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劉洋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趙海某為冀B×××××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2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3392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被告對原告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事故損失應予賠償。對于三者的損失,首先應由原告事故車輛投保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三者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22648元(冀B×××××車損23245元-2000元+公估費1163元+施救費240元),未超過2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被告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原告22648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險項下的損失為32000元(冀B×××××車輛損失30250元+公估費1510元+施救費240元),未超過13392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限額,被告人壽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原告32000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趙海某事故保險金人民幣54648元(32000元+2264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6元,減半收取608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韋景余
書記員: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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