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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清華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趙清華
羅愛國(湖北弘發(fā)律師事務所)
黃可才(湖北當陽正陽法律服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鄭英雄
劉某
劉文勝(湖北當陽恒興法律服務所)

原告趙清華,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羅愛國,湖北弘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黃可才,當陽市正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號中環(huán)廣場17樓。
負責人閆偉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英雄,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某,自由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劉文勝,當陽市恒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趙清華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葉明浩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清華的委托代理人羅愛國、黃可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英雄,被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文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庭審質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對趙清華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無異議,對證據三無異議,但認為醫(yī)院不能證明護理人員的身份及所要證明的情況,護理費的標準應按住院天數,不能超過居民服務業(yè)的標準。營養(yǎng)費有醫(yī)囑,但是沒有天數,應按住院期間參照住院伙食補助的標準計算。對證據四無異議,但認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對誤工天數有異議,只能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護理時間的鑒定不予認可,因為沒有醫(yī)囑。證據五、證據六應以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定損為準,沒有定損的不予賠償,認為證據七交通票費據有連號,由法院酌情認定300元。劉某對趙清華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據四、證據五、證據六、證據七無異議。
對上述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審查后依法予以確認。對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審查后認為誤工費計算至定殘前一日,護理時間,法律規(guī)定,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其意見,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按照護理人員從事的行業(yè)在崗平均工資收入計算。關于營養(yǎng)費按住院時間支持30元/天。關于電動摩托車損失沒有定損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費屬于財產損失的范疇,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根據住院時間,其請求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劉某駕駛鄂E×××××號轎車與趙清華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至趙清華受傷,對其造成的損害,因鄂E×××××號轎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劉某予以賠償。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辯稱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未提交醫(yī)保機構或有權機構審核依據,對醫(yī)療費據實支持10018.04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根據住院時間和當地生活水平均分別酌定為2520元(30元/天×84天),關于誤工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誤工費的標準按照趙清華所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經營范圍散裝食品零售業(yè)支持10920.46元(35589元/年÷365天×112天)。關于護理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止……”根據其住院時間和傷殘等級,要求賠償的護理時間在合理范圍內。因趙清華是其夫張模貴護理的,張模貴與趙清華一同從事散裝食品零售,根據其從事的行業(yè),護理費支持11700.49元(35589元/年÷365天×120天)。關于要求賠償的交通費800元,根據住院時間和住院地與居住地的距離,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二輪電動車損失,當公交認字(2016)第0028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二輪電動車已受損,要求賠償的修理費200元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施救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車輛施救費用?!标P于鑒定費,根據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不予賠償,由侵權人劉某賠償。趙清華要求賠償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趙清華的損失101080.99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損失15058.04元[醫(yī)療費10018.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20元(30元/天×84天),營養(yǎng)費2520元(30元/天×84天)];傷殘賠償限額損失83322.95元[誤工費10920.46元(35589元/年÷365天×112天),護理費11700.49元(35589元/年÷365天×120天),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殘疾輔助器具費2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損失300元[二輪電動車損失200元,施救費100元];其他損失法醫(yī)鑒定費2400元。經核算,趙清華的損失101080.99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賠償98680.99元,其中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賠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賠償83322.95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在財產損失限額賠償300元(二輪電動車損失200元,施救費1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賠償5058.04元(101080.99元-10000元-83322.95元-300元-2400元),由被告劉某賠償鑒定費24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一)項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清華的損失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賠償98680.99元;由被告劉某賠償鑒定費2400元。被告劉某已支付原告趙清華12293.54元,二項相抵原告趙清華應返還被告劉某9893.54元(12293.54元-2400元)。
二、駁回原告趙清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履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收款單位:當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賬號:17×××5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0元,減半收取455元(趙清華已預交),由原告趙清華承擔100元,由被告劉某承擔3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劉某駕駛鄂E×××××號轎車與趙清華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至趙清華受傷,對其造成的損害,因鄂E×××××號轎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劉某予以賠償。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辯稱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未提交醫(yī)保機構或有權機構審核依據,對醫(yī)療費據實支持10018.04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根據住院時間和當地生活水平均分別酌定為2520元(30元/天×84天),關于誤工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誤工費的標準按照趙清華所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經營范圍散裝食品零售業(yè)支持10920.46元(35589元/年÷365天×112天)。關于護理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止……”根據其住院時間和傷殘等級,要求賠償的護理時間在合理范圍內。因趙清華是其夫張模貴護理的,張模貴與趙清華一同從事散裝食品零售,根據其從事的行業(yè),護理費支持11700.49元(35589元/年÷365天×120天)。關于要求賠償的交通費800元,根據住院時間和住院地與居住地的距離,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二輪電動車損失,當公交認字(2016)第0028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二輪電動車已受損,要求賠償的修理費200元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施救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車輛施救費用?!标P于鑒定費,根據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不予賠償,由侵權人劉某賠償。趙清華要求賠償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趙清華的損失101080.99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損失15058.04元[醫(yī)療費10018.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20元(30元/天×84天),營養(yǎng)費2520元(30元/天×84天)];傷殘賠償限額損失83322.95元[誤工費10920.46元(35589元/年÷365天×112天),護理費11700.49元(35589元/年÷365天×120天),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殘疾輔助器具費2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損失300元[二輪電動車損失200元,施救費100元];其他損失法醫(yī)鑒定費2400元。經核算,趙清華的損失101080.99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賠償98680.99元,其中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賠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賠償83322.95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在財產損失限額賠償300元(二輪電動車損失200元,施救費1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賠償5058.04元(101080.99元-10000元-83322.95元-300元-2400元),由被告劉某賠償鑒定費24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一)項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清華的損失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賠償98680.99元;由被告劉某賠償鑒定費2400元。被告劉某已支付原告趙清華12293.54元,二項相抵原告趙清華應返還被告劉某9893.54元(12293.54元-2400元)。
二、駁回原告趙清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履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收款單位:當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賬號:17×××5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0元,減半收取455元(趙清華已預交),由原告趙清華承擔100元,由被告劉某承擔355元。

審判長:葉明浩

書記員:張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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