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明星,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律師,由黃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陽新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住大冶市陽新縣,
上訴人趙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李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19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各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jù)提交,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肇事車輛鄂A×××××號小型轎車登記車輛所有人為李健,陳某某借用該車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此次交通事故。
還查明,趙某某父母趙海泉、汪申生育子女三人,長子趙烈剛、次子趙某某、女兒趙杏華。
再查明,大冶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判決李健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本次交通事故受害者趙杏華的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陳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關于趙某某傷殘賠償指數(shù),根據(jù)黃石求實司法鑒定中心[2016]臨鑒字第163號鑒定意見書,趙某某脾破裂摘除構成八級傷殘,左上肢損傷亦構成八級傷殘,司法鑒定中心根據(jù)趙某某傷殘情況評定其傷殘賠償指數(shù)34%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相關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原審法院認定趙某某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30%,并據(jù)此計算趙某某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陳某某、李健應否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陳某某駕駛肇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陳某某為直接侵權人。在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李健系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故陳某某及李健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對趙某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審法院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但是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在趙杏華、羅湛裕案中已賠滿,故本案中陳某某、李健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內對趙某某的相關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趙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188866.89元;2、后續(xù)治療費18000元;3、誤工費34794元;4、交通費300元;5、殘疾賠償金183946.8元(27051元/年×20年×0.34);6、住院伙食補助費2750元;7、營養(yǎng)費165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9、護理費7198.20元;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116266.57元(趙某某母親汪申:16681元/年×20年×0.34/4人=28357.7元;趙某某女兒趙玉婷:16681元/年×15年×0.34/2人=42536.55元;趙某某兒子趙梓宸:16681元/年×16年×0.34/2人=45372.32元);11、鑒定費2500元;合計561272.46元。上述費用,先由李健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中賠付10000元,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由侵權人陳某某負擔,余款546272.46元陳某某承擔70%賠償責任,即382390.72元,故陳某某除連帶賠償趙某某10000元外,還應賠償趙某某387390.72元。
綜上所述,趙某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二十五條、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嚴云峰
審判員 童威
審判員 曹曉燕
書記員: 李彥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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